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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30 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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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姜師: 法定舉證責任轉換(危險領域理論) 債務人舉證不可歸責於己
bou030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舉證責任分配)本條規定就債務人於給付遲延責任中「是否可歸責」已為規定,故為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即原應有債權人舉證債務人不可歸責事由,因該條,而轉由債務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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