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0 條(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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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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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但須由債務人舉證。
Q · 不是我的錯導致沒能如期交付,要負遲延責任嗎?
不用。但「不是你的錯」要由你舉證
依民法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三個重點:一、事由須是外部、無法預見也無法克服;二、單純沒錢還債不算不可歸責;三、債權人證明你遲延後,舉證責任翻到你身上,要你自己拿出證據證明真的不是你的錯。
深度解讀
想像你答應客戶週五交貨,結果週四晚上颱風把整條高速公路封了,你週五送不到。客戶能跟你算遲延利息嗎?不能。這條就是債務人的免責符:只要「不是你的錯」造成你沒辦法履行,法律上你根本不算遲延,不用負任何遲延責任。但這個「不是你的錯」的門檻比你想的高很多。重點是「不可歸責於你」,意思是:這件事的發生、以及你無法預防或克服,都不能是你的疏忽。銀行系統當機害你匯不出款,可能可以主張;你忘了設定自動扣款害帳戶餘額不足,絕對不行。這條的另一個關鍵是「舉證責任」:原則上債權人要證明你遲延了,但一旦他證明了,你如果要主張免責,就要自己拿出證據證明「真的不是我的錯」。這個舉證翻轉決定了很多債務糾紛的勝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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