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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3 條(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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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劉春堂師認為,工作未完成前,承攬人之給付遲延,不排除25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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