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3 條(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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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遲延、顯可預見無法如期完成時,定作人得依502條第二項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Q · 承攬人進度落後、明顯趕不上,我一定要等期限到才能解約嗎?
依民法第503條,只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定作人不必乾等期限屆滿即可解約:第一,遲延可歸責於承攬人;第二,依現況顯可預見不能於限期內完成,且該遲延在真的發生時構成解約原因(須依502條第二項,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解約同時可請求損害賠償,含另請他人完工的差價與延誤損失。
白話解讀
你發包裝潢給一個師傅,約定三個月內完工,因為你兩個月後就要開店。結果做到一半,你發現師傅連工班都沒找齊,進度慢到不可能準時。一般人會想:「只能等期限到才能解約吧?」錯。503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提前按鈕」。你不用乾等三個月結束、不用等到損失擴大,只要兩個條件齊了,你現在就可以解約:第一,承攬人有可歸責事由造成遲延;第二,從現在的進度看,幾乎確定不可能準時完成,而且「準時」對你來說是這個契約的靈魂(例如展覽檔期、婚禮、開幕)。這個條文的威力在於:它讓你不必繼續被綁在一個註定失敗的契約裡看著錢燒光。
法律定性
民法第503條為承攬契約的期前解除規範:當承攬人因可歸責事由遲延工作,且依現況顯可預見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該遲延構成解約原因時,定作人得依502條第二項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毋須等待履行期限屆滿,亦毋須先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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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人進度慢但還沒到期,可以提前解約嗎?▾
可以,但須遲延可歸責於承攬人,且顯可預見不能如期完成、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
Q2民法503條解約要先催告嗎?▾
不用。這是它跟254條一般遲延解約最大的差異,503條可直接跳過催告程序。
Q3503條解約後能拿回已付款嗎?▾
可依259條請求回復原狀取回已付款,並依本條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Q4什麼叫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
如婚禮、展覽、開幕等時間點不能改、逾期即無履行利益的情形。
Q5503條跟511條任意終止差在哪?▾
503以承攬人可歸責遲延為前提且可求償;511是定作人無理由終止但須賠償承攬人損失。
Q6承攬人被通知503條解約能反制嗎?▾
可舉證遲延非全可歸責於己(業主變更、材料延遲、天災),或提加速計畫證明仍可如期完工。
Q7已完成的工程款還能請求嗎?▾
承攬人就已完成且對定作人有價值部分,仍可依相關規定主張報酬。
Q8503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多久?▾
一般適用125條15年;若涉承攬瑕疵則注意514條1年短期時效,宜儘速行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503條 | 民法254條 | 民法511條 |
|---|---|---|---|
| 適用契約 | 承攬契約 | 一般雙務契約 | 承攬契約 |
| 是否須催告 | 免催告 | 須定期催告 | 無需,得隨時終止 |
| 前提要件 | 可歸責遲延+顯可預見不能完成+期限為要素 | 給付遲延經催告未履行 | 定作人任意終止(無須理由) |
| 可否求償 | 可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 | 可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 須賠償承攬人所受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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