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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3 條(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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