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重點摘要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遲延、顯可預見無法如期完成時,定作人得依502條第二項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Q · 承攬人進度落後、明顯趕不上,我一定要等期限到才能解約嗎?
不必。承攬人註定趕不上時即可提前解約
依民法第503條,只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定作人不必乾等期限屆滿即可解約:第一,遲延可歸責於承攬人;第二,依現況顯可預見不能於限期內完成,且該遲延在真的發生時構成解約原因(須依502條第二項,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解約同時可請求損害賠償,含另請他人完工的差價與延誤損失。
你發包裝潢給一個師傅,約定三個月內完工,因為你兩個月後就要開店。結果做到一半,你發現師傅連工班都沒找齊,進度慢到不可能準時。一般人會想:「只能等期限到才能解約吧?」錯。503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存在的「提前按鈕」。你不用乾等三個月結束、不用等到損失擴大,只要兩個條件齊了,你現在就可以解約:第一,承攬人有可歸責事由造成遲延;第二,從現在的進度看,幾乎確定不可能準時完成,而且「準時」對你來說是這個契約的靈魂(例如展覽檔期、婚禮、開幕)。這個條文的威力在於:它讓你不必繼續被綁在一個註定失敗的契約裡看著錢燒光。
民法第503條為承攬契約的期前解除規範:當承攬人因可歸責事由遲延工作,且依現況顯可預見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該遲延構成解約原因時,定作人得依502條第二項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毋須等待履行期限屆滿,亦毋須先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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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條件。民法第503條要求兩件事同時成立:遲延可歸責於承攬人、且顯可預見不能如期完成(須依502條第二項,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寄存證信函前先把證據備齊,否則門檻未達時解約反成自己違約。
可同時主張。契約解除後依259條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已付款可要回;同時依503條後段請求損害賠償,含另請他人完工差價與延誤損失。承攬人已完成且對你有價值部分可能按比例扣除。
門檻會變高。502條第二項要求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契約沒寫時須舉證實質上時間就是要素,如婚禮日期不可改、展覽檔期已定。建議簽約時白紙黑字載明完成時點為契約要素。
可以。符合可歸責遲延+顯可預見不能完成+特定期限為要素時,依503條毋須等期限到即可解約。
承攬契約的期前解約條款,讓定作人在工作註定失敗前提前解除契約並求償。
依現況客觀判斷幾乎確定無法於限期內完成的高度蓋然性,須有進度、人力、材料等具體事證。
完成時點構成契約本質目的、逾期即無履行利益,如婚禮、展覽、開幕等不可改期的事件。
蒐證顯可預見不能完成 → 確認期限為要素 → 寄存證信函引用503與502II解約 → 評估接手與假扣押。
另請他人完工的費用差價+因延誤造成的損失,可一併依本條後段請求。
契約解除後依259條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已付款可請求返還。
保留進度照片、人力配置佐證、承攬人推諉的LINE與會議紀錄;同時排除業主變更、材料延遲、不可抗力。
503限承攬契約但免催告、可搶止損時機;254適用範圍廣但須定期催告,程序較長。
| 比較面向 | 民法503條 | 民法254條 | 民法511條 |
|---|---|---|---|
| 適用契約 | 承攬契約 | 一般雙務契約 | 承攬契約 |
| 是否須催告 | 免催告 | 須定期催告 | 無需,得隨時終止 |
| 前提要件 | 可歸責遲延+顯可預見不能完成+期限為要素 | 給付遲延經催告未履行 | 定作人任意終止(無須理由) |
| 可否求償 | 可向承攬人請求損害賠償 | 可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 須賠償承攬人所受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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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但以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為限。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於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時,始得適用。為配合前條第二項之修正,爰予修正。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但以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為限。
本條規定於有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時,始得適用。為配合前條第二項之修正,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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