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2 條(完成工作延遲之效果)
- 1.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2.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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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2 條:承攬人可歸責遲延完成工作,定作人得減少報酬或請求遲延損害賠償;期限為契約要素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Q · 承攬的東西做完但遲交了,我還能追究嗎?
依民法第 502 條第一項,承攬人因可歸責事由致工作逾期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兩者得擇一或併行。第二項則規定:如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例如婚禮、展覽、開幕等過期即失意義者),定作人不僅得解除契約,更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全部損害。能走哪一條,取決於合約有無把期限寫成核心條件。
白話解讀
你花了錢請人做事,對方拖了又拖,終於交出來了。你心裡不爽但覺得「東西做完就好吧」。錯。這條告訴你:遲到就是要付代價,而且你手上的牌比你以為的多。工作遲了才完成,你可以砍報酬,也可以要他賠你因為等待而多花的錢、損失的生意。這兩條路不衝突,你可以選最痛的那條走。但真正的殺手鐧在第二項:如果「準時完成」是合約的核心條件(法律叫「契約之要素」),他遲到的那一刻,你可以直接把合約撕掉,而且同時要求賠償你所有的損失,不是只有遲延的損失,是整個不履行的損失。婚禮佈置、展覽施工、年度活動場地,這些「過了那天就沒意義」的工作,全部適用第二項。關鍵在於你當初的合約有沒有把期限的重要性寫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2 條為承攬契約的遲延救濟規範。當承攬人因可歸責事由致工作逾期完成時,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遲延損害;若完成或交付的特定期限構成契約之要素,定作人更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是承攬關係中期限利益保護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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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攬工作遲交可以扣錢嗎?▾
可以。民法 502 條第一項允許定作人在承攬人可歸責遲延時請求減少報酬,從尾款扣除。
Q2工程延誤可以求償嗎?▾
可以。除減少報酬外,定作人得另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如延後營運的損失、替代方案的額外支出。
Q3承攬遲到可以直接解約換人嗎?▾
要看期限是否為契約要素。若是(如婚禮、開幕),依第二項可解約並求償不履行損害;若否,原則只能減報酬或求償。
Q4減少報酬和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減少報酬上限是合約金額;損害賠償無此天花板,實際損失超過合約金額仍可求償。
Q5合約沒寫完工期限,承攬人就能無限拖延嗎?▾
不行。逾相當時期仍適用本條,惟定作人須舉證合理工期應為多久,舉證較困難。
Q6因業主改設計造成的延誤,承攬人要負責嗎?▾
不要。遲延須可歸責於承攬人,業主變更設計、天災、供應鏈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不適用本條。
Q7承攬遲延求償有時效嗎?▾
有。依民法第 514 條,定作人的減少報酬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工作交付後一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Q8什麼叫『以特定期限為契約要素』?▾
指準時完成是契約存在的核心目的,過了該期限工作即失去意義,例如婚禮佈置、展覽施工、年度活動場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工作逾期完成(仍可歸責於承攬人) | 期限為契約要素時的遲延 |
| 可用救濟 | 減少報酬/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 解除契約並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
| 合約是否存續 | 存續 | 得消滅 |
| 賠償範圍 | 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因不履行而生之全部損害 |
| 關鍵前提 | 可歸責遲延 | 合約明定或工作性質顯示期限為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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