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2 條(完成工作延遲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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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502條第2項排除民法第254條 ,僅限於客觀性質上為期限利益之行為 且經當事人約定承攬人須與特定期間完成或交付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