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1 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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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須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且遲延中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亦須負責,但能證明縱不遲延損害仍會發生者免責。
Q · 對方拖延期間貨物被天災毀了,他要賠嗎?
要。遲延中的天災損害債務人照樣賠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這是法律對遲延者的加重懲罰(非常事變責任)。唯一例外是但書:債務人能證明「縱不遲延給付,損害仍會發生」(例如貨物送到你倉庫也會被同一場地震毀),才能脫身,且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實務上極難成功。
深度解讀
一旦對方進入遲延狀態,這條給你兩把刀。第一把:對方要賠你因為他拖延造成的所有損失,不只是遲延利息,還包括你因為他沒準時履行而額外花的錢、錯失的機會、甚至被第三方求償的金額。第二把更狠:對方在遲延期間內,連「不可抗力」都不能當藉口。平常颱風砸爛貨物他可以主張不可歸責脫身,但如果他本來就該在颱風前交貨卻拖延,颱風在遲延期間把貨物毀了,他照樣要賠。這叫「遲延中的非常事變責任」,是法律對遲延者的加重懲罰:你既然敢拖,拖延期間發生的一切風險都由你承擔。但有個例外:如果對方能證明「就算我當初準時給付,這個損害還是會發生」(例如貨物送到你倉庫也會被同一個颱風毀掉),他可以脫身。這是給遲延者的最後一道生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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