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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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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實務64台上再177: 所謂「非於一定期間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係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認識期間之重要性
tt9211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期限利益之債
lorien04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遲延後之給付造成債權人契約目的不達目的。然,契約目的是否不達,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P.S-非於一定期間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者,另有補充兩要件: (一)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合意 (二)對此期間之重要有所認識 (最高院64年台再字177號判例)
caoshuhao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若為買賣價金之給付,認定上較嚴格,總不能慢一分鐘付款,就解除契約吧😅
kmbb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期後履約已無意義,例:年夜飯隔天送
vincent90101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期後履約已無意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