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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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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55條規定,定期行為遲延給付時,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適用於婚宴、節慶商品等逾時即無意義的限時契約。

Q · 限時的契約對方遲到了,一定要先催告才能解約嗎?

不用。定期行為遲延可不催告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255條,若契約性質本身限時(如婚宴、節慶商品)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為要素」,一旦過了那個時期給付就無法達契約目的,遲延一發生,他方就能不經第254條的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契約。判斷關鍵在於「逾時履行是否已無意義」,而非單純有無記載交貨日期。

深度解讀

有些契約的時間本身就是一切。婚宴訂在 6 月 8 日,餐廳 6 月 9 日才送來。聖誕節的蛋糕 12 月 26 日才到。新娘禮服婚禮當天沒到位。這種時間一過就失去意義的契約,法律叫「定期行為」。這條告訴你:遇到這種契約遲延,你不需要走前一條的催告程序,可以直接解約。為什麼?因為催告已經沒意義了,你還能限對方「7 日內履行」嗎?婚禮都辦完了。這條是對時間敏感的消費者最強的武器,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的契約屬於這一類,還傻傻地去寄存證信函催告,白白浪費寶貴的時間成本和情緒。判斷關鍵有兩個:契約性質本身就是限時的,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是核心條件。兩者之一成立,你就繞過催告直接解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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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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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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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55 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