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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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