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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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55條規定,定期行為遲延給付時,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適用於婚宴、節慶商品等逾時即無意義的限時契約。
Q · 限時的契約對方遲到了,一定要先催告才能解約嗎?
依民法第255條,若契約性質本身限時(如婚宴、節慶商品)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為要素」,一旦過了那個時期給付就無法達契約目的,遲延一發生,他方就能不經第254條的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契約。判斷關鍵在於「逾時履行是否已無意義」,而非單純有無記載交貨日期。
白話解讀
有些契約的時間本身就是一切。婚宴訂在 6 月 8 日,餐廳 6 月 9 日才送來。聖誕節的蛋糕 12 月 26 日才到。新娘禮服婚禮當天沒到位。這種時間一過就失去意義的契約,法律叫「定期行為」。這條告訴你:遇到這種契約遲延,你不需要走前一條的催告程序,可以直接解約。為什麼?因為催告已經沒意義了,你還能限對方「7 日內履行」嗎?婚禮都辦完了。這條是對時間敏感的消費者最強的武器,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的契約屬於這一類,還傻傻地去寄存證信函催告,白白浪費寶貴的時間成本和情緒。判斷關鍵有兩個:契約性質本身就是限時的,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是核心條件。兩者之一成立,你就繞過催告直接解約。
法律定性
民法第255條規範「定期行為」的解除權:當契約因其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於特定時期給付否則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給付義務人遲誤該時期,相對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是民法第254條催告前置原則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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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55條是什麼?▾
定期行為遲延給付時,他方可不催告直接解約的特別規定。
Q2怎麼判斷是不是定期行為?▾
問逾時履行是否還有意義,沒意義就是;或契約明寫時間為要素。
Q3定期行為解約還要通知對方嗎?▾
不用催告,但仍須對對方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民法258)。
Q4民法254跟255差在哪?▾
254要先催告定期限,255定期行為遲延可不催告直接解約。
Q5婚宴餐廳遲到可以直接解約嗎?▾
婚宴是典型定期行為,逾時無意義,可依255條直接解約。
Q6定期行為解約能求償嗎?▾
可依民法260條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含替代方案成本。
Q7契約有寫日期就算定期行為嗎?▾
不是,幾乎所有契約都有日期,要看逾時是否真的無意義。
Q8雙11上線延誤算定期行為嗎?▾
若合約明寫須於雙11前上線(時間為要素),即屬定期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54 | article_255 |
|---|---|---|
| 適用情形 | 一般給付遲延(逾時履行仍有意義) | 定期行為(逾時履行即無意義) |
| 催告程序 | 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 | 免催告,可直接解除 |
| 解除權發生時點 | 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時 | 遲誤約定時期當下即發生 |
| 典型案例 | 一般買賣、裝潢遲延 | 婚宴、節慶商品、限時上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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