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255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快速跳轉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55條規定,定期行為遲延給付時,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適用於婚宴、節慶商品等逾時即無意義的限時契約。

Q · 限時的契約對方遲到了,一定要先催告才能解約嗎?

不用。定期行為遲延可不催告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255條,若契約性質本身限時(如婚宴、節慶商品)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為要素」,一旦過了那個時期給付就無法達契約目的,遲延一發生,他方就能不經第254條的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契約。判斷關鍵在於「逾時履行是否已無意義」,而非單純有無記載交貨日期。

白話解讀

有些契約的時間本身就是一切。婚宴訂在 6 月 8 日,餐廳 6 月 9 日才送來。聖誕節的蛋糕 12 月 26 日才到。新娘禮服婚禮當天沒到位。這種時間一過就失去意義的契約,法律叫「定期行為」。這條告訴你:遇到這種契約遲延,你不需要走前一條的催告程序,可以直接解約。為什麼?因為催告已經沒意義了,你還能限對方「7 日內履行」嗎?婚禮都辦完了。這條是對時間敏感的消費者最強的武器,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的契約屬於這一類,還傻傻地去寄存證信函催告,白白浪費寶貴的時間成本和情緒。判斷關鍵有兩個:契約性質本身就是限時的,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是核心條件。兩者之一成立,你就繞過催告直接解約。

法律定性

民法第255條規範「定期行為」的解除權:當契約因其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於特定時期給付否則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時,給付義務人遲誤該時期,相對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是民法第254條催告前置原則的例外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我的契約是不是定期行為?

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對方晚一天、一週履行,對我來說還有意義嗎?如果答案是沒意義或已經來不及了,很可能就是定期行為。典型例子包括婚禮相關服務、節慶商品、時效性表演、指定日期的活動場地。若契約明確寫時間為本約之要素也算。

Q2定期行為遲延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除了已付款項返還,還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替代方案的額外成本、無法挽回的準備費用,以及可能的非財產損害。把所有額外開銷發票留好,金額通常比想像中高。

Q3民法255條是什麼?

規範定期行為的解除權,遲延給付可不經催告直接解約,是民法254條催告原則的例外。

Q4什麼叫定期行為?

因契約性質或當事人約定,逾一定時期給付即無法達契約目的的契約,如婚宴、節慶商品。

Q5相對定期行為跟絕對定期行為差在哪?

相對定期行為逾時可選擇解約或續行,絕對定期行為逾時則給付直接不能。

Q6定期行為跟一般給付遲延差在哪?

一般遲延須先催告定期限(254),定期行為遲延可不催告直接解除(255)。

Q7定期行為怎麼解約?

確認屬定期行為→遲誤時期即發生解除權→書面為解除意思表示→蒐證求償。

Q8定期行為解約能求償多少?

依民法260條,含替代方案費用、無法回收的準備成本、可能的精神慰撫金。

Q9怎麼把一般契約變成定期行為?

簽約時明文寫入『時間為本約之要素』『逾時視為不能達契約目的』。

Q10怎麼證明逾時履行已無意義?

提出契約性質限時的事證(婚禮日期、活動檔期)或約定時間為要素的書面文字。

Q11民法255 vs 254哪個對受害者有利?

屬定期行為時255更有利,免催告即時解約止損;不確定時254較穩但較慢。

Q12民法255 vs 256給付不能差在哪?

255是遲延但仍可能履行只是已無意義,256是給付客觀上根本不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254article_255
適用情形一般給付遲延(逾時履行仍有意義)定期行為(逾時履行即無意義)
催告程序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免催告,可直接解除
解除權發生時點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時遲誤約定時期當下即發生
典型案例一般買賣、裝潢遲延婚宴、節慶商品、限時上線

article_254

適用情形
一般給付遲延(逾時履行仍有意義)
催告程序
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
解除權發生時點
催告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時
典型案例
一般買賣、裝潢遲延

article_255

適用情形
定期行為(逾時履行即無意義)
催告程序
免催告,可直接解除
解除權發生時點
遲誤約定時期當下即發生
典型案例
婚宴、節慶商品、限時上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542条第1項第4号(催告によらない解除・定期行為)
韓國민법 제545조(정기행위와 해제)
中國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法定解除)
德國BGB § 323 Abs. 2 Nr. 2(Rücktritt ohne Fristsetzung beim relativen Fixgeschäft)
美國Common law 'time is of the essence' doctrine(material breach → rescission without c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0181105 制定)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55 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