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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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55條規定,定期行為遲延給付時,他方當事人得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契約,適用於婚宴、節慶商品等逾時即無意義的限時契約。
Q · 限時的契約對方遲到了,一定要先催告才能解約嗎?
不用。定期行為遲延可不催告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255條,若契約性質本身限時(如婚宴、節慶商品)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為要素」,一旦過了那個時期給付就無法達契約目的,遲延一發生,他方就能不經第254條的催告程序,直接解除契約。判斷關鍵在於「逾時履行是否已無意義」,而非單純有無記載交貨日期。
深度解讀
有些契約的時間本身就是一切。婚宴訂在 6 月 8 日,餐廳 6 月 9 日才送來。聖誕節的蛋糕 12 月 26 日才到。新娘禮服婚禮當天沒到位。這種時間一過就失去意義的契約,法律叫「定期行為」。這條告訴你:遇到這種契約遲延,你不需要走前一條的催告程序,可以直接解約。為什麼?因為催告已經沒意義了,你還能限對方「7 日內履行」嗎?婚禮都辦完了。這條是對時間敏感的消費者最強的武器,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的契約屬於這一類,還傻傻地去寄存證信函催告,白白浪費寶貴的時間成本和情緒。判斷關鍵有兩個:契約性質本身就是限時的,或雙方明確約定時間是核心條件。兩者之一成立,你就繞過催告直接解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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