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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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63終止權準用本條
mona2000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撤銷指撤回
mona2000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撤銷指撤回
mona2000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撤銷指撤回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解除權(recission/ cancellation)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單獨行為
II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權不可分性
III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實為撤回之意)。
sophiaaaaa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處撤銷指的是撤回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解除權之不可分性」
🍊契約之解除只發生債權效力,不發生物權效力,物權部分依259回復原狀
liufu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解除權主觀不可分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