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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48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董事之辭職,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委任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適用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定。復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按諸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另參考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九十六條) ,可知終止權之行使,在對話人之間,只須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時,即生效力,無須經其同意。

全文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董事之辭職,除公司法、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委任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適用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定。復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按諸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另參考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九十六條) ,可知終止權之行使,在對話人之間,只須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時,即生效力,無須經其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48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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