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7 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1.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 2.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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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07 條:工作須定作人配合才能完成而定作人擺爛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得解約並求償。
Q · 業主一直不配合害工程卡死,我能直接解約嗎?
依民法第 507 條,工作必須靠定作人配合(提供材料、現場指示、確認款式、准許進場)才能完成,而定作人不做時,承攬人要先定一個相當期限催告對方履行;期限過了對方還是不動,承攬人才能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解約而生的損害(工班閒置、囤積材料、所失利潤)。順序是「先催告、後解約、再求償」,跳過催告直接解約會反過來變成自己違約。
白話解讀
你是設計師、工程行老闆、裝潢師傅,最怕什麼?不是工程難做,是業主消失。你需要他選磁磚他不選,你需要他到現場確認他不來,你需要他提供鑰匙他推拖。工期一天天過去,你的工人在待命、材料在倉庫、資金在燒。507 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存在的。它說:如果工作必須靠業主配合才能完成,而業主擺爛,你可以先寄一封催告信給他一個合理期限,期限過了他還是不動,你就可以解除契約,而且可以向他請求因為解約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這條的力量在於,它讓業主的「不作為」變成有法律後果的事,而不是你得繼續忍著。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7 條規範承攬契約中的定作人協力義務:當工作須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未履行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是平衡承攬人脫身權與定作人契約自主的程序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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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主已讀不回好幾個月,我可以直接解約嗎?▾
不行,必須先催告給合理期限,逾期才能依 507 條第二項解約並求償。
Q2催告期限要給多久才算相當?▾
看對方要做的行為,回信確認 3-7 天、到場丈量或備複雜文件 14-30 天較保險。
Q3解約後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已投入材料人工、工班閒置損失、所失利潤、機會成本,單據越齊全越易採。
Q4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才有效?▾
明確指出對方需做的具體行為+期限+逾期將依 507 條解約求償,禁寫「請配合」這種模糊語。
Q5507 條只有裝潢工程用得到嗎?▾
不只,網頁設計、影片剪輯、客製軟體、婚紗攝影等需對方配合的承攬都適用。
Q6我是業主收到催告信怎麼辦?▾
不要擺著,評估期限合理性,期限內至少部分履行降低對方解約正當性。
Q7催告後對方臨時履行了還能解約嗎?▾
不能,定作人於期限內已為其行為者,承攬人解除權的法定要件即不成立。
Q8解約求償的請求權多久消滅?▾
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般 15 年時效(民法 125 條),但越早主張越易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507 | art_254 |
|---|---|---|
| 適用情境 | 工作須定作人協力才能完成 | 一般債務給付遲延 |
| 前置程序 | 定相當期限催告協力 | 定相當期限催告給付 |
| 解約後求償 | 明文得請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88 年增訂) | 依民法 260 條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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