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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7 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2.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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