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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07 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2.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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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reejason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不受此條限制 民法 第 262 條 (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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