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法 第 506 條(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 1.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 2.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 3.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06 條:承攬僅估計報酬概數時,若非因定作人事由超過甚鉅,定作人得解約;建築物則限於減少報酬,解約須賠相當損害。
Q · 估價單寫「約 50 萬」最後報 80 萬,我可以不認嗎?
依民法第 506 條,若當初約定的是「概數」(估計、約、預估)而非「總價確定」,且超過部分非你造成、幅度甚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但若工作是建築物或重大修繕,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未完成時才可停工後解約。無論哪種,解約都要賠承攬人相當之損害。
白話解讀
裝潢估價單上那個「約 50 萬」,是很多人的惡夢起點。工程做到一半,師傅跟你說「材料漲了、結構比想像複雜」,最後帳單 80 萬拍在桌上。你覺得自己被坑,對方說「我有說過是估計的」。這條就是為這一刻存在的。它告訴你:只要對方當初講的是「概數」(估計、約、大約、預估),而且超過的部分不是你害的(你沒一直改需求、沒一直加料),實際金額又「超過甚鉅」,你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但有一個巨大的例外:如果做的是建築物或土地工作物(蓋房子、重大修繕),你不能解約,只能要求合理減少報酬;還沒完工的話,你可以叫他停工再解約。無論哪種,解約後你仍要賠對方一筆「相當之損害」,因為人家已經做了工。這不是免費脫身卡,是用賠一點保全一大筆的談判槓桿。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06 條規範承攬契約僅估計報酬概數時,實際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之處理:原則上定作人得解除契約,建築物或土地工作物則限於請求減少報酬,且解約方須賠償相當損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650(Kostenanschlag:估價顯著超過時定作人之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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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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