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06 條:承攬僅估計報酬概數時,若非因定作人事由超過甚鉅,定作人得解約;建築物則限於減少報酬,解約須賠相當損害。
Q · 估價單寫「約 50 萬」最後報 80 萬,我可以不認嗎?
可以解約,但要賠對方相當損害
依民法第 506 條,若當初約定的是「概數」(估計、約、預估)而非「總價確定」,且超過部分非你造成、幅度甚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但若工作是建築物或重大修繕,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未完成時才可停工後解約。無論哪種,解約都要賠承攬人相當之損害。
裝潢估價單上那個「約 50 萬」,是很多人的惡夢起點。工程做到一半,師傅跟你說「材料漲了、結構比想像複雜」,最後帳單 80 萬拍在桌上。你覺得自己被坑,對方說「我有說過是估計的」。這條就是為這一刻存在的。它告訴你:只要對方當初講的是「概數」(估計、約、大約、預估),而且超過的部分不是你害的(你沒一直改需求、沒一直加料),實際金額又「超過甚鉅」,你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但有一個巨大的例外:如果做的是建築物或土地工作物(蓋房子、重大修繕),你不能解約,只能要求合理減少報酬;還沒完工的話,你可以叫他停工再解約。無論哪種,解約後你仍要賠對方一筆「相當之損害」,因為人家已經做了工。這不是免費脫身卡,是用賠一點保全一大筆的談判槓桿。
民法第 506 條規範承攬契約僅估計報酬概數時,實際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之處理:原則上定作人得解除契約,建築物或土地工作物則限於請求減少報酬,且解約方須賠償相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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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當初估價單寫的是「總價確定」還是「估計約」。寫總價的話,原物料漲價是承攬方的風險,他必須自己吸收。寫概數的話,才有民法 506 條的空間,且超過幅度要「甚鉅」(實務常以超過兩成以上為參考)法院才會認。
要看程序。口頭喊停又拒付,對方可告你違約。正確做法是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民法 506 條主張解約(或 511 條任意終止權),同時表明願給付已做部分報酬與相當之損害賠償。
原則上不能。第二項把建築物與土地工作物單獨規定,只能請求合理減少報酬。但後段有例外:工作物尚未完成時,可先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再解約。關鍵是「完成度」,實務以結構體為界線。
規範承攬報酬只估計概數、實際卻超過甚鉅時,定作人的解約權與減價權,以及解約須賠相當損害。
訂約時只就報酬作估計(寫「約」「預估」「概數」),不是確定總價;總價確定則無本條適用。
法律沒給固定比例,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實務常以超過原估約兩成以上為參考。
非建築物工作可解約;建築物、土地工作物或重大修繕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未完成時才可停工後解約。
翻估價單確認是概數→確認超出非你所致→判斷工作類型→寄存證信函引用506主張解約或減價。
賠「相當之損害」,含承攬人已做工程的合理費用、已進材料成本,非全額最終報價。
保留變更通知、加料確認、現場照片、對話紀錄,證明你沒一直改需求或隱匿現場狀況。
若結構未完成,先以書面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再解除契約並賠相當損害;結構完成後僅能減價。
506 解約條件嚴(須概數+甚鉅)但賠償範圍小;511 隨時可終止不需對方過錯,但要賠全部損害。視情況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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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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