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8 條(危險負擔)
- 1.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2.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08 條規定,承攬工作於定作人受領前毀損由承攬人負擔,受領遲延後改由定作人負擔。
Q · 裝潢或訂製工作做到一半毀損,誰要承擔損失?
依民法第 508 條第 1 項,承攬工作在定作人受領(驗收接手)之前若毀損或滅失,風險由承攬人負擔,他必須自行吸收損失並重做或退款;一旦定作人受領遲延(承攬人已合法通知驗收卻無正當理由拖延),風險即翻轉由定作人承擔。第 2 項另規定,定作人自己提供的材料若因不可抗力(地震、颱風等)毀損滅失,承攬人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花三十萬訂做一套訂製西裝、裝潢新家、或找人打造客製家具。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之前發生火災、地震、淹水整個毀了,誰倒楣?這條的答案會顛覆你的直覺:不是你,是承攬人(做工的那個)。在你「受領」工作之前(簡單說就是驗收接手前),所有風險都壓在承攬人身上。他要嘛重做一次交給你,要嘛退你錢。但這條藏了一個陷阱:如果東西做好了、承攬人通知你來驗收,你拖拖拉拉不去(法律上叫「受領遲延」),那一秒開始風險翻轉到你身上,之後燒了、泡了、毀了都是你自己吞。第二項則處理另一面:如果是你提供的材料(例如你拿自己的布料給裁縫師),因為不可抗力毀了,裁縫師不用賠。三句話決定了幾十萬的歸屬。
法律定性
承攬危險負擔,指承攬契約中工作物於完成、交付過程因毀損或滅失所生損失應由何方承擔的規則。原則上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受領遲延後移轉予定作人;定作人提供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滅失者,承攬人免責。其核心是「誰控制工作物、誰負擔風險」的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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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50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承攬工作毀損滅失的危險由誰負擔,以「受領」與「受領遲延」為分界。
Q2什麼是承攬契約的危險負擔?▾
指工作物在交付過程毀損滅失的損失由承攬人或定作人承擔的分配規則。
Q3什麼時候風險會從承攬人移到定作人?▾
定作人受領工作時,或承攬人合法通知驗收後定作人受領遲延時。
Q4承攬到一半淹水承攬人能要我照付嗎?▾
受領前不行,他須自行吸收並重做;除非已構成你的受領遲延。
Q5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毀損承攬人要賠嗎?▾
若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承攬人依第 2 項不負其責。
Q6什麼叫受領遲延?▾
承攬人已完工並合法通知驗收,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準時受領即成立。
Q7承攬人怎麼把風險移轉給定作人?▾
完工後以書面催告定作人於期限內驗收受領,逾期即生受領遲延效果。
Q8危險負擔和所有權移轉是一回事嗎?▾
不是。付了訂金或款項不代表風險過戶,須以實際受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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