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8 條(危險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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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危險負擔
2.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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