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3 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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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買受人,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但契約得另行約定。
Q · 東西在交付前壞了,誰要負責?
交付前歸賣方,交付後歸買方
依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與危險以「交付」為界:交付之前毀損滅失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可主張免付或減付價金;交付之後即使非可歸責於買受人,風險仍由買受人承擔,價金照付。但契約可另行約定移轉時點,例如約定驗收合格後始視為交付。
深度解讀
你下單買了一台電視。物流在運送途中翻車,電視碎了。問題來了:你已經付了錢,但你從來沒碰過那台電視。這筆損失誰吞?373 條的回答取決於一個時間點:「交付」。交付之前,東西壞了是賣家的事。交付之後,東西壞了是你的事。就這麼簡單,也就這麼殘酷。如果物流已經把電視送到你家門口、你簽收了,哪怕你還沒拆箱,三分鐘後地震把它震碎了,這損失是你的。反過來,如果賣家通知你「貨備好了來拿」,但你一直沒去,在賣家倉庫裡被水淹了,損失還是賣家的,因為還沒交付。所以「交付的那一刻」就是風險切換的開關,早一秒晚一秒,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但這條有一個重要的安全閥:合約可以另外約定。你完全可以跟賣家談「驗收合格後才算交付」,把風險多扛在賣家身上一段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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