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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擔「價金危險」
🥣實務:
因為買受人取得收益權(損益同歸)、管領理論(優勢風險承擔)
*
利益:物之出產收益,不包括損害替代利益(例如補償費
haoyuli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理由:1、損益同歸(可使用收益)。2、既已取得事實上管理力,較能控制危險實現。
實務:不以現實交付為限,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都還是會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條前提是買賣雙方均無過失。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指物之收益、使用、處分、管理。
🍊自「交付」時起:動產、不動產採交付主義說,不動產亦不以登記為必要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危險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交付為判斷標準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利益承受
危險負擔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oppp80050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法條在危險負擔已經移轉的情況下,就是266的特別規定;如果危險負擔還沒有移轉,本法條與266條完全相同
kctw2580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理由⑴損益同歸⑵控制風險者承擔風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