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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73 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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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擔「價金危險」 🥣實務: 因為買受人取得收益權(損益同歸)、管領理論(優勢風險承擔) * 利益:物之出產收益,不包括損害替代利益(例如補償費
haoyuliu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理由:1、損益同歸(可使用收益)。2、既已取得事實上管理力,較能控制危險實現。 實務:不以現實交付為限,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都還是會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
ihy43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前提是買賣雙方均無過失。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指物之收益、使用、處分、管理。 🍊自「交付」時起:動產、不動產採交付主義說,不動產亦不以登記為必要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危險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交付為判斷標準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利益承受 危險負擔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法條在危險負擔已經移轉的情況下,就是266的特別規定;如果危險負擔還沒有移轉,本法條與266條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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