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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4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查本件土地於民國三十七年四月間,由游壬庚之母游劉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出售與游壬玉等,並已交付耕作,但未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歷時多年,該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以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唯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該筆土地既因買賣關係而交付於游壬玉等,依上開法條規定,游壬玉等自得使用該筆土地,故本件水井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似得由土地使用人游壬玉等出具。

全文內容

查本件土地於民國三十七年四月間,由游○○之母游劉○○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出售與游○○等,並已交付耕作,但未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歷時多年,該請求權亦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以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唯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該筆土地既因買賣關係而交付於游○○等,依上開法條規定,游○○等自得使用該筆土地,故本件水井用地之使用證明文件,似得由土地使用人游○○等出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44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本件土地於民國三十七年四月間,由游壬庚之母游劉罕以法定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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