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2 條(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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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na0801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該習慣為單純習慣,非習慣(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