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71價金交付之處所

快速跳轉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71 條規定,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時,價金應在標的物的交付處所交付,落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Q · 面交時賣家叫我把錢匯到別的帳戶,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同時交付時,錢就該在交貨地點付

依民法第 371 條,當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時,價金應在標的物的交付處所交付。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約定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面交、貨到付款),付款地點必須跟著交貨地點走,賣家不能要求你先匯到別的帳戶。但前提是「應同時交付」;如果契約另有約定(例如先付訂金、月結),這條就不適用。

白話解讀

你跟賣家約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結果到了現場,賣家說「貨在這裡,錢請匯到我台北的帳戶」。這合理嗎?371 條說:不合理。當標的物跟價金要同時交付的時候,錢必須在交貨的地方付。這條規定看起來像廢話,但它解決的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同時履行的信任僵局。你怕先付錢拿不到貨,對方怕先交貨收不到錢。法律直接規定「在交貨的地方付錢」,把兩個動作釘在同一個時空,讓你們可以一手交一手收,誰都不用先冒險。但注意,這條只有在「應同時交付」的情況才適用。如果你們約好先付訂金、或是月結,這條就不管你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71 條為買賣價金交付處所的補充規定:當標的物與價金依約應同時交付時,價金即應於標的物的交付處所交付。其立法目的在於使對待給付得在同一地點同時完成,避免一方先為給付而承擔對方不履行的風險,是「同時履行」原則在買賣付款地點上的具體落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面交時對方堅持要我先付錢才讓我看貨,我能拒絕嗎?

如果你們約定的是同時交付(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可以拒絕。依民法 371 條,價金應在交貨地點同時履行,對方要你先付再驗貨等於片面改了交易條件。高價商品建議約在銀行大廳面交,有監視器又可當場確認入帳。

Q2網購的貨到付款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貨到付款本質就是同時交付:物流把貨送到你手上,你當場付錢,付款地點就是收貨地點,符合民法 371 條的邏輯。若物流要你先簽收再驗貨,可在簽收單註明「未驗貨」作為主張瑕疵的證據起點。

Q3如果契約約定先付訂金,還適用民法 371 條嗎?

不適用。第 371 條只管「應同時交付」的情形。若契約約定先付訂金、分期或月結,付款地點與時間依契約定,不受本條拘束。

Q4民法 371 條是什麼?

規範買賣價金的交付地點:應同時交付時,價金應於標的物的交付處所交付,落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Q5什麼叫應同時交付?

指依契約或法律推定,標的物與價金應於同一時間互為交付的情形,常見如面交、貨到付款。

Q6交付處所是指哪裡?

標的物實際交付的地點,例如賣家倉庫、約定面交地、買方收貨地址,本條使其同時成為付款地點。

Q7民法 371 條和清償地有什麼關係?

本條是買賣付款地點的特別規定,優先於民法 314 條清償地的一般規定,但僅限應同時交付的情形。

Q8面交時怎麼確保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事前用文字確認同時交付 → 選有監視器的地點 → 驗貨後當場同時付款交貨 → 保留對話紀錄。

Q9賣家要我先匯款怎麼辦?

同時交付情形下可當場拒絕並引用民法 371 條,主張價金應於交付處所交付,保留約定紀錄。

Q10怎麼證明雙方約定的是同時交付?

保存載明「面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貨到付款」的對話、訂單或契約紀錄即可佐證。

Q11被迫先簽收未驗的貨怎麼自保?

在簽收單註明「未驗貨」,一旦發現瑕疵,這個註記就是日後主張瑕疵擔保的證據起點。

Q12民法 371 條 vs 民法 314 條哪個優先?

應同時交付時優先適用 371 條的交付處所;非同時交付或無此情形才回到 314 條清償地一般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付款地點可否要求先匯款
應同時交付(面交、貨到付款)標的物之交付處所(第 371 條)原則不可
契約約定先付訂金或月結依契約約定,無約定時依第 314 條定清償地依約定
未約定交付方式參照第 369、370 條推定後再定視推定結果

付款地點

應同時交付(面交、貨到付款)
標的物之交付處所(第 371 條)
契約約定先付訂金或月結
依契約約定,無約定時依第 314 條定清償地
未約定交付方式
參照第 369、370 條推定後再定

可否要求先匯款

應同時交付(面交、貨到付款)
原則不可
契約約定先付訂金或月結
依約定
未約定交付方式
視推定結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民法第 574 条(代金の支払場所)
韓國민법 제586조(대금지급의 장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628 條(價款支付地點)
德國BGB §§ 269, 270(Leistungsort und Zahlungsor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51(lieu et temps du paiement du prix)
美國UCC § 2-310(time and place for pay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 標的物名詞
(0181105 制定)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71 條規定:「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