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70 條(價金交付期限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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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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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70 條規定,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該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期限,即合約只寫交貨日未寫付款日時,交貨日推定為付款日。
Q · 合約只寫交貨日沒寫付款日,什麼時候要付錢?
原則上交貨日當天,但推定可被反證推翻
依民法第 370 條,當買賣合約約定了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卻沒有另外約定價金的給付期限時,法律會推定交付期限就是付款期限,也就是交貨日當天買方即應付清價金。注意這是「推定」而非「規定」,屬可推翻的預設值:若買方能提出證據(如書面、通訊紀錄)證明雙方另約定付款寬限期,法院會依該約定認定,而非死守推定。
深度解讀
賣家跟你說「東西下個月十五號交」,那你的貨款什麼時候該付?如果合約沒特別寫,答案就是:同一天。370 條做了一件很聰明的事,它把交貨日期直接「推定」為付款日期,省去了雙方另外談判付款時間的麻煩。注意「推定」這個詞:它不是鐵律,而是一個可以被推翻的預設值。如果你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意思其實是交貨後再給一段付款寬限期,法院會採信你的證據而不是死守推定。但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推定就自動生效:交貨日等於付款日。這條最常在以下場景炸出爭議:合約寫了交貨日期但偏偏漏寫付款日期。這時候,賣家可以理直氣壯地在交貨那天就要求你付清全部款項。你說「我以為會給我一點時間」?對不起,法律推定你想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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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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