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370 條規定,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該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期限,即合約只寫交貨日未寫付款日時,交貨日推定為付款日。
Q · 合約只寫交貨日沒寫付款日,什麼時候要付錢?
原則上交貨日當天,但推定可被反證推翻
依民法第 370 條,當買賣合約約定了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卻沒有另外約定價金的給付期限時,法律會推定交付期限就是付款期限,也就是交貨日當天買方即應付清價金。注意這是「推定」而非「規定」,屬可推翻的預設值:若買方能提出證據(如書面、通訊紀錄)證明雙方另約定付款寬限期,法院會依該約定認定,而非死守推定。
賣家跟你說「東西下個月十五號交」,那你的貨款什麼時候該付?如果合約沒特別寫,答案就是:同一天。370 條做了一件很聰明的事,它把交貨日期直接「推定」為付款日期,省去了雙方另外談判付款時間的麻煩。注意「推定」這個詞:它不是鐵律,而是一個可以被推翻的預設值。如果你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意思其實是交貨後再給一段付款寬限期,法院會採信你的證據而不是死守推定。但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推定就自動生效:交貨日等於付款日。這條最常在以下場景炸出爭議:合約寫了交貨日期但偏偏漏寫付款日期。這時候,賣家可以理直氣壯地在交貨那天就要求你付清全部款項。你說「我以為會給我一點時間」?對不起,法律推定你想錯了。
民法第 370 條為買賣契約之補充規定。當標的物之交付定有期限,而當事人未約定價金交付期限時,法律推定該交付期限即為價金交付期限。此推定屬可反證推翻之預設規則:若當事人能證明另有約定付款時點,則依其約定,否則交貨日即為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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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而且法律站在他那邊。民法第 370 條推定交貨期限就是付款期限。除非你能拿出證據證明雙方另有約定(例如 LINE 對話中提到「交貨後兩週付款」),否則推定成立。以後簽任何合約,付款條件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沒寫的後果就是法律替你決定,而那個決定通常比你期望的嚴格。
「推定」是法律先替你做一個假設,但允許你用證據推翻它,跟不可推翻的「視為」不同。370 條的推定可被推翻的條件是你拿得出反證,例如雙方往來信件中明確討論過不同付款時間。若只是口頭上「好像有講過」卻沒有書面紀錄,推翻機會非常低。推定對主張的一方非常有利,因為舉證責任落在對方。
依民法 370 條,合約有約定交付期限卻沒寫付款日時,推定交貨日當天即應付清價金。
推定是法律設定的可反證預設值,與不可推翻的「視為」不同,當事人舉證另有約定即可推翻。
當事人未約定某事項時由法律提供的預設規範,尊重約定優先,僅在留白處補位。
買受人應給付買賣價金的時點,可由雙方約定,未約定時依民法補充規定認定。
先確認合約無付款約定 → 依 370 條主張交貨日為付款日 → 起算遲延利息 → 寄存證信函 → 提告。
自交貨次日起算,年息 5%(民法第 203、233 條),按未付金額與遲延天數計算。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免律師,金額大才需委任律師。
提出書面合約附件、email、LINE 對話、會議紀錄等可查證證據,純口頭難採信。
推定可用反證推翻,舉證責任在對方;視為是法律最終決定不可推翻。370 條是可翻的推定。
有約定依約定,370 條不適用;沒約定才啟動推定,把交貨日當付款日。
| 情境 | 適用條文 | 付款時點 | 370條是否適用 |
|---|---|---|---|
| 合約有約定付款日期 | 依合約約定 | 合約所載付款日 | 不適用 |
| 合約只寫交貨期限未寫付款日 | 民法第 370 條推定 | 交貨日當天 | 適用(推定) |
| 有反證證明另有付款約定 | 依反證認定之約定 | 證據所示時點 | 推定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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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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