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約定外,應同時為之,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Q · 合約沒寫先付款還是先出貨,誰先?
法律預設同時,誰都不必先冒險
依民法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規定外,應同時為之。也就是合約沒約定先後順序時,法律的預設答案是「同時交付」。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或先交貨再收款,只要合約沒這樣寫,你都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搭配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
買東西付錢、拿東西,哪個先?這個問題聽起來像小學數學,但它在真實交易裡引爆的糾紛數量超乎你想像。369 條給了一個預設答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進行。沒有誰要先冒險。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預設規則」:如果你們的合約沒有特別約定先後順序,法律自動適用這個規則。這代表什麼?代表當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而你的合約裡根本沒寫這件事時,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法律說應該同時」。反過來,如果你是賣家,對方要你先交貨再匯款,而合約沒約定,你也有同樣的底氣。這不是霸道,這是法律給雙方的對等保護。
民法第369條為買賣契約交付時期的補充性(任意性)規定,確立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為之」的預設原則,並保留法律、契約、習慣三個例外閥門。本條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形成雙向對等保護的制度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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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369條開頭就說「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你在電商平台按下付款的那一刻,就同意了平台的交易條款(先付後寄)。但這也是為什麼電商平台都需要退款機制和第三方支付保障:因為買家放棄了同時交付的保護,平台必須提供替代的安全措施。內行人提示:私人交易沒有平台保障,堅持面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最安全,因為369條支持你。
可以拒絕,但要看你有沒有簽包含月結條款的合約。合約沒寫、對方只是口頭說大家都這樣,你可以主張369條的同時交付原則。習慣在法律上需要是業界普遍認可的做法,不是一家公司說了算。內行人提示:新供應商第一次交易就接受月結,之後想改回現金交易會非常困難,第一筆訂單的付款條件往往決定整段關係的付款模式。
民法369條預設同時交付,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為之,雙方都不必先給付,是合約沉默時的法律補充規則。
買賣交付時期的預設規則:除法律、契約、習慣另有約定外,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法律依據。
買賣雙方應於同一時點互為交付,避免任一方先冒給付風險,本質是雙務契約牽連性的具體化。
369條確立「應同時交付」的實體原則,264條給「對方沒給前我可以不給」的程序性抗辯權,兩條合用才是完整雙向保護。
確認合約未約定順序後,引用369條與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主張同時交付拒絕先給付,必要時白紙黑字要求對方提出書面條款。
寄存證信函催告,載明依369條價金應於交付時同時給付,逾期可依254條解約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提出合約全文、報價單、Line或email對話紀錄,證明其中無先付款或月結條款,舉證責任在主張例外的一方。
主張抗辯本身免費,若進入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
契約優先。369條是任意規定,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先付款或月結時,依契約;契約沉默才回到369條同時交付。
書面月結屬契約另有訂定,直接排除369條;口頭月結須證明是業界普遍習慣才生效,否則仍適用同時交付。
| 情境 | 法律效果 | 誰受保護 |
|---|---|---|
| 合約未約定順序 | 適用369條,應同時交付 | 買賣雙方對等 |
| 合約約定先付款 | 契約優先,買方須先付 | 賣方 |
| 行業習慣月結 | 習慣須業界普遍認可才生效 | 視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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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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