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69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快速跳轉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約定外,應同時為之,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Q · 合約沒寫先付款還是先出貨,誰先?

法律預設同時,誰都不必先冒險

依民法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規定外,應同時為之。也就是合約沒約定先後順序時,法律的預設答案是「同時交付」。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或先交貨再收款,只要合約沒這樣寫,你都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搭配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

白話解讀

買東西付錢、拿東西,哪個先?這個問題聽起來像小學數學,但它在真實交易裡引爆的糾紛數量超乎你想像。369 條給了一個預設答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進行。沒有誰要先冒險。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預設規則」:如果你們的合約沒有特別約定先後順序,法律自動適用這個規則。這代表什麼?代表當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而你的合約裡根本沒寫這件事時,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法律說應該同時」。反過來,如果你是賣家,對方要你先交貨再匯款,而合約沒約定,你也有同樣的底氣。這不是霸道,這是法律給雙方的對等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369條為買賣契約交付時期的補充性(任意性)規定,確立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為之」的預設原則,並保留法律、契約、習慣三個例外閥門。本條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形成雙向對等保護的制度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網購都是先付款再出貨,這不是違反369條嗎?

不違反。369條開頭就說「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你在電商平台按下付款的那一刻,就同意了平台的交易條款(先付後寄)。但這也是為什麼電商平台都需要退款機制和第三方支付保障:因為買家放棄了同時交付的保護,平台必須提供替代的安全措施。內行人提示:私人交易沒有平台保障,堅持面交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最安全,因為369條支持你。

Q2對方說「行業慣例就是月結」,我能拒絕嗎?

可以拒絕,但要看你有沒有簽包含月結條款的合約。合約沒寫、對方只是口頭說大家都這樣,你可以主張369條的同時交付原則。習慣在法律上需要是業界普遍認可的做法,不是一家公司說了算。內行人提示:新供應商第一次交易就接受月結,之後想改回現金交易會非常困難,第一筆訂單的付款條件往往決定整段關係的付款模式。

Q3買賣沒約定誰先付款怎麼辦?

民法369條預設同時交付,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為之,雙方都不必先給付,是合約沉默時的法律補充規則。

Q4民法369條是什麼?

買賣交付時期的預設規則:除法律、契約、習慣另有約定外,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法律依據。

Q5什麼是同時交付原則?

買賣雙方應於同一時點互為交付,避免任一方先冒給付風險,本質是雙務契約牽連性的具體化。

Q6369條跟264條同時履行抗辯差在哪?

369條確立「應同時交付」的實體原則,264條給「對方沒給前我可以不給」的程序性抗辯權,兩條合用才是完整雙向保護。

Q7對方要我先付全款怎麼拒絕?

確認合約未約定順序後,引用369條與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主張同時交付拒絕先給付,必要時白紙黑字要求對方提出書面條款。

Q8交貨後對方不付款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催告,載明依369條價金應於交付時同時給付,逾期可依254條解約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9怎麼證明雙方沒約定付款順序?

提出合約全文、報價單、Line或email對話紀錄,證明其中無先付款或月結條款,舉證責任在主張例外的一方。

Q10主張同時履行要花錢嗎?

主張抗辯本身免費,若進入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

Q11民法369條 vs 契約約定哪個優先?

契約優先。369條是任意規定,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先付款或月結時,依契約;契約沉默才回到369條同時交付。

Q12口頭月結 vs 書面月結效力差在哪?

書面月結屬契約另有訂定,直接排除369條;口頭月結須證明是業界普遍習慣才生效,否則仍適用同時交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律效果誰受保護
合約未約定順序適用369條,應同時交付買賣雙方對等
合約約定先付款契約優先,買方須先付賣方
行業習慣月結習慣須業界普遍認可才生效視舉證

法律效果

合約未約定順序
適用369條,應同時交付
合約約定先付款
契約優先,買方須先付
行業習慣月結
習慣須業界普遍認可才生效

誰受保護

合約未約定順序
買賣雙方對等
合約約定先付款
賣方
行業習慣月結
視舉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33条(同時履行の抗弁権)— 売買代金と目的物引渡しの同時履行
韓國민법 제536조(동시이행의 항변권)
中國民法典 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26条(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
德國BGB § 320(Einrede des nicht erfüllten Vertrags, Zug-um-Zug-Leist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12(le vendeur n'est pas tenu de délivrer si l'acheteur ne paie pas le prix)
美國UCC § 2-507 & § 2-511(tender of delivery and payment as concurrent condi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0181105 制定)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69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