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9 條(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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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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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約定外,應同時為之,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Q · 合約沒寫先付款還是先出貨,誰先?
法律預設同時,誰都不必先冒險
依民法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契約或習慣另有規定外,應同時為之。也就是合約沒約定先後順序時,法律的預設答案是「同時交付」。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或先交貨再收款,只要合約沒這樣寫,你都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搭配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給付前拒絕自己的給付。
深度解讀
買東西付錢、拿東西,哪個先?這個問題聽起來像小學數學,但它在真實交易裡引爆的糾紛數量超乎你想像。369 條給了一個預設答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進行。沒有誰要先冒險。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預設規則」:如果你們的合約沒有特別約定先後順序,法律自動適用這個規則。這代表什麼?代表當對方要你先付全款再出貨,而你的合約裡根本沒寫這件事時,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法律說應該同時」。反過來,如果你是賣家,對方要你先交貨再匯款,而合約沒約定,你也有同樣的底氣。這不是霸道,這是法律給雙方的對等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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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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