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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9 條(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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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nstay1209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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