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6 條(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96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並非事後匯款或刷卡。
Q · 拍賣得標可以回家再湊錢付嗎?
依民法第396條,拍賣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所載期限,以現金支付買價。法律預設值是落槌當場現金結清,不是事後匯款或開支票。唯一的緩衝空間是拍賣公告另定付款方式與期限,例如「得標後三日內匯款」。逾期不付,拍賣人得依第397條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價差向原買受人求償。
白話解讀
拍賣成功那一刻,很多人以為「回去匯款就好」。錯。這條說得很直接:現金,當場付。不是三天後轉帳,不是下週拿支票來,是拍賣成立的那個時間點,或者拍賣公告裡寫好的時間,用現金結清。為什麼法律這麼嚴格?因為拍賣跟一般買賣不同。一般買賣你可以慢慢談付款方式,拍賣是一群人搶同一樣東西,落槌那一秒所有競爭者都退場了。如果得標者可以拖延付款,等於占住了商品卻不付錢,其他願意付錢的買家已經被排除在外。這對所有人都不公平。所以法律的態度是:你既然有膽舉牌,你的口袋裡就該有對應的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396條為拍賣付款義務之規定: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拍賣交易於落槌瞬間迅速確定,避免得標者占住標的卻拖延付款而排斥其他已備妥資金之競買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96條是什麼?▾
規定拍賣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公告所定時點,以現金支付買價,是拍賣付款義務的原則規定。
Q2拍賣可以刷卡或分期付款嗎?▾
本條明文「以現金支付」,除非拍賣公告另有約定,否則刷卡、分期、支票都不符合預設要求。
Q3法拍屋也是當場付全款嗎?▾
不是。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走保證金加指定期限繳清尾款,民法396條是一般拍賣的原則。
Q4拍賣得標後付不出錢會怎樣?▾
拍賣人得依民法第397條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再拍價差與費用向原買受人求償。
Q5拍賣公告可以改變付款方式嗎?▾
可以。公告可放寬為三日內匯款或接受即期支票,公告約定優先於本條的當場現金原則。
Q6拍賣成立的時間點是什麼?▾
依民法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對應買人為賣定之表示(落槌)而成立,付款義務即由此起算。
Q7慈善拍賣或藝術品拍賣適用396條嗎?▾
適用。只要是拍賣,本條付款義務照樣成立,場合溫馨不會改變法律拘束力。
Q8代他人去拍賣標到付不出來誰負責?▾
視意思表示以誰名義為之,以本人名義者由本人負付款義務,受託代標仍可能牽動代理與內部求償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vate_auction | court_auction |
|---|---|---|
| 依據 | 民法第396條 | 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第83條等 |
| 付款時點 | 拍賣成立當場或公告所定時 | 得標後法院指定期限(常見7日)繳清尾款 |
| 前置款項 | 原則無,視公告 | 投標前先繳保證金(常為底價二至三成) |
| 不付款後果 | 拍賣人依第397條解約再拍並求償差額 | 保證金沒收、再拍差額由原得標人負擔 |
| 付款工具 | 現金為原則,公告可放寬 | 多要求指定銀行本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