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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96 條(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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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96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並非事後匯款或刷卡。

Q · 拍賣得標可以回家再湊錢付嗎?

依民法第396條,拍賣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所載期限,以現金支付買價。法律預設值是落槌當場現金結清,不是事後匯款或開支票。唯一的緩衝空間是拍賣公告另定付款方式與期限,例如「得標後三日內匯款」。逾期不付,拍賣人得依第397條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價差向原買受人求償。

白話解讀

拍賣成功那一刻,很多人以為「回去匯款就好」。錯。這條說得很直接:現金,當場付。不是三天後轉帳,不是下週拿支票來,是拍賣成立的那個時間點,或者拍賣公告裡寫好的時間,用現金結清。為什麼法律這麼嚴格?因為拍賣跟一般買賣不同。一般買賣你可以慢慢談付款方式,拍賣是一群人搶同一樣東西,落槌那一秒所有競爭者都退場了。如果得標者可以拖延付款,等於占住了商品卻不付錢,其他願意付錢的買家已經被排除在外。這對所有人都不公平。所以法律的態度是:你既然有膽舉牌,你的口袋裡就該有對應的錢。

法律定性

民法第396條為拍賣付款義務之規定: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其立法目的在於使拍賣交易於落槌瞬間迅速確定,避免得標者占住標的卻拖延付款而排斥其他已備妥資金之競買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96條是什麼?

規定拍賣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公告所定時點,以現金支付買價,是拍賣付款義務的原則規定。

Q2拍賣可以刷卡或分期付款嗎?

本條明文「以現金支付」,除非拍賣公告另有約定,否則刷卡、分期、支票都不符合預設要求。

Q3法拍屋也是當場付全款嗎?

不是。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走保證金加指定期限繳清尾款,民法396條是一般拍賣的原則。

Q4拍賣得標後付不出錢會怎樣?

拍賣人得依民法第397條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再拍價差與費用向原買受人求償。

Q5拍賣公告可以改變付款方式嗎?

可以。公告可放寬為三日內匯款或接受即期支票,公告約定優先於本條的當場現金原則。

Q6拍賣成立的時間點是什麼?

依民法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對應買人為賣定之表示(落槌)而成立,付款義務即由此起算。

Q7慈善拍賣或藝術品拍賣適用396條嗎?

適用。只要是拍賣,本條付款義務照樣成立,場合溫馨不會改變法律拘束力。

Q8代他人去拍賣標到付不出來誰負責?

視意思表示以誰名義為之,以本人名義者由本人負付款義務,受託代標仍可能牽動代理與內部求償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ivate_auctioncourt_auction
依據民法第396條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第83條等
付款時點拍賣成立當場或公告所定時得標後法院指定期限(常見7日)繳清尾款
前置款項原則無,視公告投標前先繳保證金(常為底價二至三成)
不付款後果拍賣人依第397條解約再拍並求償差額保證金沒收、再拍差額由原得標人負擔
付款工具現金為原則,公告可放寬多要求指定銀行本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156(Versteigerung — 拍賣契約因拍定 Zuschlag 而成立,付款依一般買賣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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