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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97 條(不按時支付價金之效力-解約再拍賣及賠償差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2.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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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II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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