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三字第 204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房屋仲介人擬以「拍賣」之方式,經營仲介業務,其中所指之「拍賣」,為私法性質之契約,與強制執行法規之拍賣,並不相同

全文內容

一 強制執行法中所謂之拍賣,係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將之金錢化,以清償債務之程序。來函所稱房屋仲介人擬以「拍賣」之方式,經營仲介業務,其中所指之「拍賣」,似係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以下所規定之特種買賣契約,為私法性質之契約,與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拍賣,並不相同。

二 民法第三百九十一年條第三百九十七條對於拍賣雖有一般性之規範,惟關於如何進行拍賣程序,以確保拍賣之公正,進而維護交易之安全,實有待另行訂定拍賣法,以資補充之必要,故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法院、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之證明。」惟迄至目前為止,拍賣法尚未經制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秘台廳民三字第 204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房屋仲介人擬以「拍賣」之方式,經營仲介業務,其中所指之「拍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