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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2.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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