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1.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 2.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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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4條是指在民法債編修正之前,民法第217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218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在債編修正施行前負有損害賠償義務的人。這表示在修正之前的法律中,損害賠償的規定仍然有效,且適用於債編的適用範圍之內。 2. 同樣地,修正的民法第217條第三項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在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的情況。這表示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在修正施行前依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適用於修正後的法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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