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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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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
之規定,於
民法
債編施行前,負
損害賠償
義務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
之規定,於
民法
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
代理人
或使用人
與有過失
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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