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5 條(買入物之拍賣提存權)
- 1.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 2.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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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85 條規定委託人拒收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時,行紀人得催告受領,逾期未受領得拍賣取償並提存賸餘,易於敗壞之物免催告。
Q · 委託代買的貨我不收,會怎樣?
依民法第 585 條,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受領;逾期仍不受領,行紀人得拍賣該物,並就因委託關係對委託人所生的債權(佣金、墊款、倉儲費等)於拍賣價金中先行取償,剩餘款項得提存於法院。若標的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連催告都不必,可直接拍賣。換言之,拒收不會讓委託人脫身,反而會喪失對該批貨的處分主導權。
白話解讀
你委託一個行紀人(專門替別人買賣商品的中間商,例如大宗物資代買商)去買貨,貨買回來了,你卻反悔不收。你以為「我不收,貨就還是他的問題」嗎?錯了。這條法律給了行紀人一把鑰匙:他可以先寄一封催告通知,限你在期限內來收貨,你還是不收,他可以直接把貨拍賣掉,從拍賣金裡先扣掉你欠他的佣金、墊款、倉儲費,剩下的才提存到法院。如果是容易壞掉的東西(生鮮、冰品),連催告都不用,直接拍賣。換句話說,你「拒收」這個動作不會讓你脫身,反而會讓你失去對這批貨的主導權,眼睜睜看它被拍賣,價金被人先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85 條為行紀契約中的處置權規範,明定委託人對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拒絕受領時,行紀人得經催告後拍賣標的、於價金中就委託債權取償並提存賸餘款;易於敗壞之物則免除催告程序,構成行紀人對抗委託人受領遲延的法定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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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紀人是什麼?跟代購差在哪?▾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商品並收佣金者,對外是契約當事人,賺賠都算委託人的。
Q2委託代買的貨可以拒收嗎?▾
可以拒絕受領,但會觸發行紀人的催告拍賣權,主導權反而落到行紀人手上。
Q3行紀人拍賣前一定要催告嗎?▾
原則上要定相當期限催告;但易於敗壞之物可免催告直接拍賣。
Q4拍賣價金不夠抵債怎麼辦?▾
本條只給取償權,不免除剩餘債務,行紀人可另行起訴追討差額。
Q5什麼叫易於敗壞之物?▾
生鮮冰品外,價格劇烈波動、季節性極強的商品也可能被認定。
Q6賸餘款為什麼要提存而不直接退?▾
委託人受領遲延或下落不明時,提存於法院可使行紀人合法卸責。
Q7行紀人沒催告就拍賣會怎樣?▾
非易腐物未經合法書面催告即拍賣,可能構成程序瑕疵甚至侵占。
Q8委託人想反悔還有機會嗎?▾
只有貨未到或催告期未屆滿前;催告期一過主導權即喪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_a | contrast_b |
|---|---|---|---|
| 適用關係 | 行紀人 vs 委託人(民法 585) | 出賣人 vs 買受人異地送到(民法 358) | 一般債權人受領遲延(民法 240) |
| 處分方式 | 催告後拍賣,易腐物免催告 | 保管、通知後得變賣 | 得提存或自助拍賣(須符要件) |
| 取償權 | 得就委託債權於價金中取償 | 得就費用受償 | 原則僅卸免保管責任 |
| 賸餘處理 | 得提存於法院 | 提存或返還 | 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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