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85 條規定委託人拒收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時,行紀人得催告受領,逾期未受領得拍賣取償並提存賸餘,易於敗壞之物免催告。
Q · 委託代買的貨我不收,會怎樣?
可以拒收,但行紀人能催告後拍賣抵債
依民法第 585 條,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受領;逾期仍不受領,行紀人得拍賣該物,並就因委託關係對委託人所生的債權(佣金、墊款、倉儲費等)於拍賣價金中先行取償,剩餘款項得提存於法院。若標的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連催告都不必,可直接拍賣。換言之,拒收不會讓委託人脫身,反而會喪失對該批貨的處分主導權。
你委託一個行紀人(專門替別人買賣商品的中間商,例如大宗物資代買商)去買貨,貨買回來了,你卻反悔不收。你以為「我不收,貨就還是他的問題」嗎?錯了。這條法律給了行紀人一把鑰匙:他可以先寄一封催告通知,限你在期限內來收貨,你還是不收,他可以直接把貨拍賣掉,從拍賣金裡先扣掉你欠他的佣金、墊款、倉儲費,剩下的才提存到法院。如果是容易壞掉的東西(生鮮、冰品),連催告都不用,直接拍賣。換句話說,你「拒收」這個動作不會讓你脫身,反而會讓你失去對這批貨的主導權,眼睜睜看它被拍賣,價金被人先扣。
民法第 585 條為行紀契約中的處置權規範,明定委託人對行紀人依指示買入之物拒絕受領時,行紀人得經催告後拍賣標的、於價金中就委託債權取償並提存賸餘款;易於敗壞之物則免除催告程序,構成行紀人對抗委託人受領遲延的法定救濟途徑。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行紀人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商品並收佣金的人(民法第576條)。差別在於:代購可能只是替你跑腿,經紀人通常介紹雙方但不自己出面,而行紀人是自己跟對方簽約、賺賠都算你的。所以本條才給行紀人這麼強的處置權,因為對外他是契約當事人,貨砸在他手上他承擔不起。法院會看實質關係,只要符合以自己名義為你買賣就是行紀。
要。本條只說行紀人可以從拍賣價金取償,沒有免除剩下的債務。如果拍賣金扣完佣金、費用、墊款後還不夠,行紀人可以再對你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追討差額。拍賣常賤價成交,最後算下來可能比原價還倒貼,這就是實務上拒收幾乎是最糟選擇的原因。
民法沒有死標準,看個案。生鮮、冰品、有保存期限的食品幾乎沒有爭議;比較灰色的是價格劇烈波動的商品與季節性極強的商品(聖誕樹、月餅)。實務傾向只要催告期間經過後價值會顯著減損就算。行紀人主張免催告時必須能證明該物的易敗性,否則拍賣可能被認定程序瑕疵反而要賠。
觸發民法 585 條行紀人催告拍賣權,逾期不收貨會被拍賣抵債,主導權落到行紀人手上。
行紀契約中行紀人對抗委託人拒收的法定處置權,含催告、拍賣、取償、提存四步驟。
生鮮冰品外,價格劇烈波動或季節性極強、催告期過後價值顯著減損的商品都可能算。
行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買賣並收佣金,對外是契約當事人;代購只跑腿,經紀只介紹。
寄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以公開競價拍賣→於價金取償→賸餘提存法院。
拍賣價金先扣行紀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佣金、墊款、倉儲費),有賸餘才提存。
標的有瑕疵或違反指示時,立刻書面回覆並援引民法 584 條主張行紀人未盡處置義務。
提出保存期限、市場行情波動數據或鑑定,證明催告期過後價值會顯著減損。
585 是行紀人對委託人催告後拍賣;358 是買受人對異地送達標的保管後變賣,取償範圍與程序不同。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_a | contrast_b |
|---|---|---|---|
| 適用關係 | 行紀人 vs 委託人(民法 585) | 出賣人 vs 買受人異地送到(民法 358) | 一般債權人受領遲延(民法 240) |
| 處分方式 | 催告後拍賣,易腐物免催告 | 保管、通知後得變賣 | 得提存或自助拍賣(須符要件) |
| 取償權 | 得就委託債權於價金中取償 | 得就費用受償 | 原則僅卸免保管責任 |
| 賸餘處理 | 得提存於法院 | 提存或返還 | 提存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