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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85 條(買入物之拍賣提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2. 如為易於敗壞之物,行紀人得不為前項之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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