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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78 條(行紀人與相對人之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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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78 條確立行紀對外效力:行紀人雖為委託人計算交易,仍以自己名義對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委託人不直接介入對外關係。

Q · 透過券商或代購買的東西出問題,能直接告交易對方嗎?

不行,行紀關係下出事只能找受託人

依民法第 578 條,行紀人(券商、拍賣行、貿易商、典型代購)是以自己名義替委託人計算進行交易,對外契約成立在行紀人與相對人之間。因此交易出狀況時,委託人不能跳過行紀人直接告交易對手,只能回頭向行紀人主張;同樣,相對人也只能找行紀人,不能直接找委託人。這是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民法第 103 條)最關鍵的差別。

深度解讀

你透過券商下單買股票,真正跟交易所簽約的不是你,是券商。你只是躲在券商後面的那個「真正出錢的人」。這就是行紀。行紀人(券商、期貨商、拍賣行)用自己的名義幫你做交易,對外它就是當事人,權利義務全在它身上,跟對方談判、簽約、出狀況都是它在扛。但錢是你的、風險是你的,這叫「為你的計算」。這條在講的就是:對外的那張臉是行紀人,不是你。你跟對方之間在法律上根本不認識。所以如果交易出了問題,你不能直接告對方,你只能找行紀人;同樣,對方也不能直接找你,只能找行紀人。這種「中間人擋在前面」的結構,是整個金融市場、拍賣市場運作的底層邏輯。你以為你在買股票,其實你是在委託券商用它自己的名義替你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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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78 條規定:「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