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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41 條(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2.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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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549終止委任==>541第1項之返還請求權起算之時點。實務:128條指乙受領時最近15年。學說:128指契約終止時。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有關委任契約財物交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點,實務有認為應以「履行報告義務」起算;亦有認應以「受任人收取金錢時」起算。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 II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 173 2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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