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1 條(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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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
II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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