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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41 條(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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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2. 2.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1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收取的金錢、物品、孳息須交付委任人,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須移轉委任人。

Q · 請人代買、代標的東西,對方用自己名字買,到底是誰的?

是你的,依 541 條對方須移轉給你

依民法第 541 條第二項,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必須移轉給委任人。所以你委託他代購、代標、代持股,即使契約或登記寫他的名字,內部關係上權利本來就是你的,他有移轉義務。關鍵在你要能證明委任關係存在(出資、委託、交付的對話與匯款紀錄)。

深度解讀

你請房仲幫你賣房,房仲收了買方的訂金,這筆錢一秒都不屬於房仲,它屬於你。你請朋友幫你標一間法拍屋,朋友用自己的名義得標,那間房子法律上也必須過戶給你。這就是 541 條在做的事:它劃下一條鐵線,受任人在執行任務時收到的所有東西(錢、物、利息、甚至用自己名義取得的權利),都不是他的,是委任人的。這條規定看起來很「理所當然」,但它是無數詐騙、侵占、挪用案件最後的法律武器。只要委任關係成立,受任人拖著不交、自己先用、拿去投資套利,都是違反 541 條。重點不在「他本來就該還」,而在於這條明文把「本來就該還」變成可以法律追究的請求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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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41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