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80 條(委任規定之準用)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80條將委任第537至546條的受任人義務,準用於執行業務合夥人,使其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報告義務。
Q · 合夥人幫忙處理事務,要負什麼責任?
依民法第680條,第537條至第546條委任的規定準用於執行業務合夥人。這代表他不能擅自把事務轉給第三人(第537條)、必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要隨時應請求報告事務狀況(第540條)、所收金錢物品不得私自挪用(第541條)、處理事務有過失致生損害要負賠償責任(第544條)。換句話說,執行業務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的義務,等同受任人對委任人。
白話解讀
這條短到只有一行,但它在合夥制度裡的份量重得驚人。它說:管理委任關係的那一整套規則(從第537條到第546條),通通借過來用在合夥人執行事務上。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它把「執行業務合夥人」跟其他合夥人之間的關係,瞬間提升到「受任人對委任人」的高度。這意味著: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不能隨便把事務轉給別人做(除非你們同意)、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事務、要定期報告、所收到的金錢和文件不能私自挪用、違反這些義務造成損失要賠。換句話說,你選的執行業務合夥人不只是「幫忙做事」,他對你負有跟律師對當事人、會計師對客戶一樣等級的忠實義務。多數合夥糾紛的關鍵戰場不在第679條,而在這條準用過來的義務清單。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0條為準用性條文,將委任章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受任人義務的規定,整套比照適用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形,使執行業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起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報告義務、交付義務與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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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80條是什麼?▾
把委任章537至546條的受任人義務,準用到執行業務合夥人身上。
Q2執行業務合夥人要對其他合夥人報告嗎?▾
要。準用第540條,受任人有報告義務,他必須隨時應請求說明事務狀況。
Q3合夥人可以把事務轉給別人做嗎?▾
原則不行。準用第537條,須經同意或有不得已事由,否則對該第三人行為負全責。
Q4執行業務合夥人收的回扣要交出來嗎?▾
要。準用第541條,受任人收取的金錢物品應全額交付,私自挪用構成違反。
Q5執行業務失誤造成損失,合夥人要賠嗎?▾
要。準用第544條,處理事務有過失致生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6準用是什麼意思?▾
把某條規定於性質相類的另一情形比照適用,不是另寫一套。
Q7合夥人之間追責一定要先解散合夥嗎?▾
不必。準用的義務清單給了向特定合夥人請求賠償的法律基礎,無須解散。
Q8合夥契約可以放寬這些義務嗎?▾
可在契約明定哪些義務放寬,沒寫就是全套照搬準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ecuting_partner | ordinary_partner |
|---|---|---|
| 事務轉委第三人 | 原則不得(準用537) | 不執行事務,無此義務 |
| 報告義務 | 應隨時應請求報告(準用540) | 為請求報告之一方 |
| 注意義務標準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準用535後段) | 無執行事務之注意義務 |
| 過失賠償責任 | 處理事務有過失應賠(準用544) | 原則不負執行事務之賠償責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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