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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80 條(委任規定之準用)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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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80條將委任第537至546條的受任人義務,準用於執行業務合夥人,使其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報告義務。

Q · 合夥人幫忙處理事務,要負什麼責任?

依民法第680條,第537條至第546條委任的規定準用於執行業務合夥人。這代表他不能擅自把事務轉給第三人(第537條)、必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要隨時應請求報告事務狀況(第540條)、所收金錢物品不得私自挪用(第541條)、處理事務有過失致生損害要負賠償責任(第544條)。換句話說,執行業務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的義務,等同受任人對委任人。

白話解讀

這條短到只有一行,但它在合夥制度裡的份量重得驚人。它說:管理委任關係的那一整套規則(從第537條到第546條),通通借過來用在合夥人執行事務上。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它把「執行業務合夥人」跟其他合夥人之間的關係,瞬間提升到「受任人對委任人」的高度。這意味著: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不能隨便把事務轉給別人做(除非你們同意)、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事務、要定期報告、所收到的金錢和文件不能私自挪用、違反這些義務造成損失要賠。換句話說,你選的執行業務合夥人不只是「幫忙做事」,他對你負有跟律師對當事人、會計師對客戶一樣等級的忠實義務。多數合夥糾紛的關鍵戰場不在第679條,而在這條準用過來的義務清單。

法律定性

民法第680條為準用性條文,將委任章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受任人義務的規定,整套比照適用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形,使執行業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起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報告義務、交付義務與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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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執行業務合夥人沒主動講帳目,我可以隨時要求他報告嗎?

可以。透過本條準用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並應明確報告顛末。執行業務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有相同義務,你隨時可請求他報告事務狀況。請求要用書面,這份文件日後是證明對方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關鍵。

Q2合夥人擅自把事務交給別人做,可以追究嗎?

原則上可以。準用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執行業務合夥人原則上不得擅自轉委他人,違反者對該第三人行為負全責。在合夥契約明文允許特定事務可委由員工或外包,可避免日後爭議。

Q3民法680條是什麼?

把委任章537至546條的受任人義務,整套準用到執行業務合夥人身上,是合夥糾紛追責的彈藥庫。

Q4準用委任規定是什麼意思?

不另寫合夥專用義務,直接把發展成熟的委任規範比照搬來用,效力等同直接適用。

Q5執行業務合夥人有哪些義務?

不得擅自轉委(537)、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報告義務(540)、交付所收金錢(541)、過失賠償(544)。

Q6合夥準用的委任義務跟公司董事忠實義務一樣嗎?

邏輯非常接近。本條準用的忠實義務與公司法第23條董事忠實義務同源,都是受託處理他人事務的高標準。

Q7執行業務合夥人違反義務怎麼追究?

對照準用537至546條定性違反 → 蒐證 → 寄存證信函 → 依544條提損害賠償訴訟,無須先解散合夥。

Q8怎麼要求合夥人交出帳本?

依準用第540條的報告義務,以書面請求他報告事務狀況;書面是日後證明對方拒絕履行的關鍵證據。

Q9執行業務合夥人私吞回扣怎麼要回來?

依準用第541條,受任人所收金錢物品應全額交付,可請求其交回回扣全額。

Q10怎麼證明執行業務合夥人有過失?

蒐集決策紀錄、帳目、金流、未回覆的報告請求;準用善良管理人標準,非故意的疏失即足構成。

Q11執行業務合夥人 vs 一般合夥人義務差在哪?

執行業務者準用受任人義務(不得轉委、報告、善管注意、過失賠償);一般合夥人是請求報告的一方,不負執行事務義務。

Q12準用 vs 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性質相類而比照適用,效力等同;差別在於可因合夥本質作必要調整,但義務內容原則照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ecuting_partnerordinary_partner
事務轉委第三人原則不得(準用537)不執行事務,無此義務
報告義務應隨時應請求報告(準用540)為請求報告之一方
注意義務標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準用535後段)無執行事務之注意義務
過失賠償責任處理事務有過失應賠(準用544)原則不負執行事務之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71条(第644条〜第650条の委任規定を組合の業務執行組合員に準用)
🇰🇷 韓國민법 제707조(위임에 관한 규정을 조합업무 집행 조합원에 준용)
🇨🇳 中國民法典第970條(合夥事務執行)— 無直接準用委任之明文,功能性相近
🇩🇪 德國BGB § 713 a.F.(Anwendung des Auftragsrechts §§ 664–670 auf geschäftsführende Gesellschafter;MoPeG-Reform 2024 前條文)
🇫🇷 法國Code civil art. 1850(responsabilité du gérant)併用 mandat 規則(art. 1984 et s.)類推
🇺🇸 美國RUPA § 409(partner's fiduciary duties of loyalty and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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