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79 條(執行事業合夥人之對外代表權)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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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79條規定,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執行範圍內對第三人即代表全體合夥人,其簽的合約拘束所有合夥人。
Q · 合夥的一個人對外簽約,其他合夥人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679條,合夥人若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在執行事務的範圍內,他對第三人就是「全體合夥人的代表」。也就是說,他在權限內簽的合約,效力直接歸屬於所有合夥人,第三人不需要逐一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但若超出約定範圍(無權代理),合夥原則上可以不認,前提是能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其越權。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談好由其中一個人「負責對外」。某天他用合夥的名義跟廠商簽了一份五十萬的進貨合約。你事後才知道,氣得跳腳:「我又沒同意,這合約跟我沒關係吧?」很抱歉,這條告訴你:有關係,而且是「他簽的就等於你簽的」。只要他是依照你們當初的約定或決議去執行合夥事務,他在那個範圍內做的每一件事,法律上都算是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的廠商不需要一個一個問你們有沒有同意,他們只要相信這個「執行業務合夥人」的身分,合約就成立。這條看起來只是分工規則,實際上是把合夥的「對外信用」釘死了:你選了誰當執行人,就等於把自己的口袋交給他的判斷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9條為合夥對外關係的代表權規範: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於其執行事務之範圍內,對第三人即為他合夥人之代表,其於權限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全體合夥人,藉此簡化合夥對外交易並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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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79條是什麼?▾
規範執行業務合夥人在執行範圍內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
Q2執行業務合夥人簽的約其他人要認嗎?▾
在執行事務範圍內要認,效力直接歸屬全體合夥人。
Q3怎麼確認對方是執行業務合夥人?▾
看合夥契約或決議是否指定其執行事務及權限範圍。
Q4他越權簽約合夥可以不認嗎?▾
可以,但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其超出權限。
Q5退夥後前合夥人簽的債我還要負責嗎?▾
退夥前的事務責任跑不掉,退夥事實須對外公示才切割。
Q6可以約定每件事都要全體同意嗎?▾
可以,但僅內部有效,未告知第三人對外仍受代表權拘束。
Q7執行業務合夥人可以撤換嗎?▾
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有正當理由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決議解任。
Q8合夥代表權和公司負責人差在哪?▾
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結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合夥 | 有限公司 | 隱名合夥 |
|---|---|---|---|
| 對外責任 | 全體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 隱名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 |
| 對外代表 | 執行業務合夥人於範圍內代表全體(§679) | 董事代表公司 | 由出名營業人對外,隱名合夥人不對外(§704) |
| 規範法源 | 民法債編合夥節 | 公司法 | 民法債編隱名合夥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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