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重點摘要民法第679條規定,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執行範圍內對第三人即代表全體合夥人,其簽的合約拘束所有合夥人。
Q · 合夥的一個人對外簽約,其他合夥人要負責嗎?
要。只要他在執行事務範圍內,他簽的就綁全體
依民法第679條,合夥人若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在執行事務的範圍內,他對第三人就是「全體合夥人的代表」。也就是說,他在權限內簽的合約,效力直接歸屬於所有合夥人,第三人不需要逐一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但若超出約定範圍(無權代理),合夥原則上可以不認,前提是能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其越權。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談好由其中一個人「負責對外」。某天他用合夥的名義跟廠商簽了一份五十萬的進貨合約。你事後才知道,氣得跳腳:「我又沒同意,這合約跟我沒關係吧?」很抱歉,這條告訴你:有關係,而且是「他簽的就等於你簽的」。只要他是依照你們當初的約定或決議去執行合夥事務,他在那個範圍內做的每一件事,法律上都算是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的廠商不需要一個一個問你們有沒有同意,他們只要相信這個「執行業務合夥人」的身分,合約就成立。這條看起來只是分工規則,實際上是把合夥的「對外信用」釘死了:你選了誰當執行人,就等於把自己的口袋交給他的判斷力。
民法第679條為合夥對外關係的代表權規範: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於其執行事務之範圍內,對第三人即為他合夥人之代表,其於權限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全體合夥人,藉此簡化合夥對外交易並保護交易安全。
可以,這就是「約定」的一種形式。但要注意:這個約定只在「內部」有效。如果其中一個人對外用合夥名義簽了約,第三人不知道你們有這個內部約定,合約對外還是有效的。要讓第三人也受拘束,必須在每次交易時主動告知對方你們的決議規則,否則對外世界看到的就是「他是合夥人,他簽的就算數」。
看時間點。退出前他以執行業務名義產生的債務,你還是要負連帶責任(民法第681條)。退出後他做的事原則上跟你無關,但前提是要把退出的事實對外公示,否則信賴你還是合夥人的第三人仍可追你。退夥那天最重要的不是分錢,是發退夥通知書給所有往來廠商。
可以,但要看合夥契約怎麼約定。契約沒約定時,依民法第674條,執行業務合夥人有正當理由才能由其他合夥人過半數決議解任。在簽合夥契約時就把撤換條款寫清楚,比事後為了正當理由吵架有效十倍。
規範執行業務合夥人在執行事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是合夥對外信用的法定基礎。
依合夥契約約定或合夥人決議,被指定負責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享有對外代表權。
限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超出約定或決議授權的部分不在法定代表權內。
合夥代表權是法律直接賦予且效力歸屬全體合夥人,不需逐次授權;一般代理須有授權行為。
要求出示合夥契約或決議,確認其為執行業務合夥人並查明權限範圍與金額上限。
蒐集第三人知情或應知越權的證據,對外主張該行為非合夥行為,必要時聲請法院確認不生效力。
明訂金額上限、事務類別、須其他合夥人同意的例外,白紙黑字劃定責任邊界。
退夥當天發退夥通知書給所有往來廠商並對外公示,作為切割責任的關鍵證據。
合夥人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風險結構天差地遠。
| 比較面向 | 民法合夥 | 有限公司 | 隱名合夥 |
|---|---|---|---|
| 對外責任 | 全體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 | 隱名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 |
| 對外代表 | 執行業務合夥人於範圍內代表全體(§679) | 董事代表公司 | 由出名營業人對外,隱名合夥人不對外(§704) |
| 規範法源 | 民法債編合夥節 | 公司法 | 民法債編隱名合夥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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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立法理由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他合夥間,非有真正委任關係,原條文易誤為其間有委任關係,為免疑議,及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爰將「被委任」修正為「依約定或決議」。
合夥人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他合夥間,非有真正委任關係,原條文易誤為其間有委任關係,為免疑議,及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爰將「被委任」修正為「依約定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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