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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79 條(執行事業合夥人之對外代表權)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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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679條規定,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在執行範圍內對第三人即代表全體合夥人,其簽的合約拘束所有合夥人。

Q · 合夥的一個人對外簽約,其他合夥人要負責嗎?

依民法第679條,合夥人若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在執行事務的範圍內,他對第三人就是「全體合夥人的代表」。也就是說,他在權限內簽的合約,效力直接歸屬於所有合夥人,第三人不需要逐一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但若超出約定範圍(無權代理),合夥原則上可以不認,前提是能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其越權。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合夥開店,談好由其中一個人「負責對外」。某天他用合夥的名義跟廠商簽了一份五十萬的進貨合約。你事後才知道,氣得跳腳:「我又沒同意,這合約跟我沒關係吧?」很抱歉,這條告訴你:有關係,而且是「他簽的就等於你簽的」。只要他是依照你們當初的約定或決議去執行合夥事務,他在那個範圍內做的每一件事,法律上都算是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的廠商不需要一個一個問你們有沒有同意,他們只要相信這個「執行業務合夥人」的身分,合約就成立。這條看起來只是分工規則,實際上是把合夥的「對外信用」釘死了:你選了誰當執行人,就等於把自己的口袋交給他的判斷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679條為合夥對外關係的代表權規範: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於其執行事務之範圍內,對第三人即為他合夥人之代表,其於權限內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全體合夥人,藉此簡化合夥對外交易並保護交易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679條是什麼?

規範執行業務合夥人在執行範圍內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

Q2執行業務合夥人簽的約其他人要認嗎?

在執行事務範圍內要認,效力直接歸屬全體合夥人。

Q3怎麼確認對方是執行業務合夥人?

看合夥契約或決議是否指定其執行事務及權限範圍。

Q4他越權簽約合夥可以不認嗎?

可以,但要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知其超出權限。

Q5退夥後前合夥人簽的債我還要負責嗎?

退夥前的事務責任跑不掉,退夥事實須對外公示才切割。

Q6可以約定每件事都要全體同意嗎?

可以,但僅內部有效,未告知第三人對外仍受代表權拘束。

Q7執行業務合夥人可以撤換嗎?

依契約約定,無約定者有正當理由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決議解任。

Q8合夥代表權和公司負責人差在哪?

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結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合夥有限公司隱名合夥
對外責任全體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隱名合夥人僅以出資為限
對外代表執行業務合夥人於範圍內代表全體(§679)董事代表公司由出名營業人對外,隱名合夥人不對外(§704)
規範法源民法債編合夥節公司法民法債編隱名合夥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70条の2(組合の業務執行者の代理権,2017年改正で新設)
🇰🇷 韓國민법 제709조(업무집행조합원의 대리권 추정)
🇨🇳 中國合伙企业法第37条(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德國BGB § 720(Vertretung der Gesellschaft,ab 2024 MoPeG;früher § 714 BGB)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46(pouvoirs du gérant à l'égard des tiers)
🇺🇸 美國Uniform Partnership Act (RUPA) § 301(partner as agent of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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