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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39 條(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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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3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對標的物孳息的返還責任,限縮為已實際收取的部分。

Q · 對方不來收貨,這段期間的租金、利息、收成我全都要還給他嗎?

依民法第239條,當債權人陷入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對標的物所生孳息的返還責任,限縮為「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也就是說,你只需要把實際入袋的租金、利息、股利、收成交出去,沒收到的、爛掉的、沒去採收的都不算你的責任。前提是要能證明對方已經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書面催告與送達證明是這類主張的標配證據。

白話解讀

想像你答應把一塊果園賣給對方,交付那天他臨時反悔不來收。從那一天到他終於願意接手的這段時間,果樹還在結果,水果還在長。依一般規則,你作為義務人本來要把這段期間所有的「產出」都還給他。但這條法律說:不用。你只要把「你實際摘下來的」還他就好,沒摘的、爛在樹上的、被鳥吃掉的,都不算你的責任。這個轉變的道理很簡單:既然是他不來收,他就不能反過來要求你把果園當成他的資產去經營。你從一個「要替對方盡心盡力管理」的受託人,瞬間降級成「只負責你已經拿走的那份」。這條藏在債編裡,很少人注意,但它在任何涉及有持續孳息的標的物糾紛裡都可能是翻盤點:房屋租金、股票股利、牲畜繁殖、利息收益,只要債權人拖延受領,債務人的返還義務就從「全部」縮小成「實收」。

法律定性

民法第239條為受領遲延效果之規範:當應受領之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時,負返還標的物所生孳息義務之債務人,其返還責任限縮為「已收取之孳息」,未實際收取者不負返還責任,藉此將遲延所生之機會成本分配予造成遲延的債權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39條在規定什麼?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只需返還「已收取」的孳息,未收取的不負返還責任。

Q2什麼是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民法第234條)。

Q3孳息包含哪些?

天然孳息(果實、繁殖、礦產)與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利),民法第69條有定義。

Q4房子賣了買方拖延點交,期間租金算誰的?

若約定交屋一併交付收益而買方受領遲延,賣方只需交出實際收到的租金。

Q5我可以因此完全不管標的物嗎?

不行。仍需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只是免除善良管理人的積極經營義務。

Q6怎麼證明對方受領遲延?

書面催告對方受領、保留存證信函與送達證明,並記錄對方拒絕或不能受領的事實。

Q7已收取 vs 應收取差在哪?

本條把返還範圍從理論上「應該收到的全部」縮小為「實際拿到手的部分」,差額可能達六、七位數。

Q8這項返還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layafter_delay
孳息返還範圍原則上應收孳息全部返還僅限已收取之孳息
保管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237)
利息責任依約計息停止計息(民法238)
機會成本承擔者視契約與物權歸屬回歸造成遲延的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413条(受領遅滞)
🇰🇷 韓國민법 제400조(채권자지체)
🇨🇳 中國民法典第589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 德國BGB § 302(Nutzungen bei Annahmeverzu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345 à 1345-3(mise en demeure du créanc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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