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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39 條(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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