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239 條(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快速跳轉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3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對標的物孳息的返還責任,限縮為已實際收取的部分。

Q · 對方不來收貨,這段期間的租金、利息、收成我全都要還給他嗎?

不用。只還你實際收到的孳息

依民法第239條,當債權人陷入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對標的物所生孳息的返還責任,限縮為「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也就是說,你只需要把實際入袋的租金、利息、股利、收成交出去,沒收到的、爛掉的、沒去採收的都不算你的責任。前提是要能證明對方已經構成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書面催告與送達證明是這類主張的標配證據。

深度解讀

想像你答應把一塊果園賣給對方,交付那天他臨時反悔不來收。從那一天到他終於願意接手的這段時間,果樹還在結果,水果還在長。依一般規則,你作為義務人本來要把這段期間所有的「產出」都還給他。但這條法律說:不用。你只要把「你實際摘下來的」還他就好,沒摘的、爛在樹上的、被鳥吃掉的,都不算你的責任。這個轉變的道理很簡單:既然是他不來收,他就不能反過來要求你把果園當成他的資產去經營。你從一個「要替對方盡心盡力管理」的受託人,瞬間降級成「只負責你已經拿走的那份」。這條藏在債編裡,很少人注意,但它在任何涉及有持續孳息的標的物糾紛裡都可能是翻盤點:房屋租金、股票股利、牲畜繁殖、利息收益,只要債權人拖延受領,債務人的返還義務就從「全部」縮小成「實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39 條規定:「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