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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1 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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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3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 239 條 (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例如利益之延長或變形、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租金)。 Exc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例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返還客體 816 償還價額 * 返還數額之認定? 🔵多數說(陳忠五師): 損害>利益時,以利益為準;利益>損害時,以損害為準 * 181但書交易所得之溢價? 🔵多數說(反對說): 所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得」者不包括❌交易所得之溢價,蓋溢價屬於個人磋商能力,並非直接由利益產生
chainstay1209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係指該物衍生之孳息
vi7856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返還數額之認定,通說認為損害大於利益時,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害時,以損害為準
helenhuang889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通說認為,所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得者不包括交易所得之溢價,蓋溢價並非直接由利益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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