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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1 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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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範圍包括所受利益及衍生取得利益,原物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市價。

Q · 拿到不當得利只還本金就好嗎?

不行,連用本金賺的錢都要還

依民法第 181 條,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不只是「所受之利益」本身,還包括「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利息、租金、轉投資獲利等衍生利益都要還。若原物因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依但書應償還其價額,實務以客觀市價為基準計算。三段範圍寫對寫錯,請求金額常常差三倍。

深度解讀

如果你以為不當得利只要「把本金還回來」就結束了,那你漏掉了一個可能讓返還金額翻倍的細節。這條說:你拿到的不只是那筆錢本身,連那筆錢「長出來的東西」也要一起還。舉個具體的例子:朋友把一台相機「暫放」在你那,其實契約早就無效了,你不知道,還用這台相機接了幾個案子賺了 5 萬。等朋友來要回相機時,你不只要還相機,還要還那 5 萬(那是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更狠的是但書:如果你拿到的是某個服務、某次居住使用,這些東西沒辦法「原物返還」(你不可能把已經享受的住宿時光還回去),那就照市價折錢。所以不當得利的返還從來不是「有借有還」,它是全面的財產回復,連你用它做的生意都要交出來。很多人輸官司不是因為本金,是因為沒算到這條的「利上加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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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