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81 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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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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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81 條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範圍包括所受利益及衍生取得利益,原物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市價。
Q · 拿到不當得利只還本金就好嗎?
不行,連用本金賺的錢都要還
依民法第 181 條,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不只是「所受之利益」本身,還包括「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利息、租金、轉投資獲利等衍生利益都要還。若原物因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依但書應償還其價額,實務以客觀市價為基準計算。三段範圍寫對寫錯,請求金額常常差三倍。
深度解讀
如果你以為不當得利只要「把本金還回來」就結束了,那你漏掉了一個可能讓返還金額翻倍的細節。這條說:你拿到的不只是那筆錢本身,連那筆錢「長出來的東西」也要一起還。舉個具體的例子:朋友把一台相機「暫放」在你那,其實契約早就無效了,你不知道,還用這台相機接了幾個案子賺了 5 萬。等朋友來要回相機時,你不只要還相機,還要還那 5 萬(那是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更狠的是但書:如果你拿到的是某個服務、某次居住使用,這些東西沒辦法「原物返還」(你不可能把已經享受的住宿時光還回去),那就照市價折錢。所以不當得利的返還從來不是「有借有還」,它是全面的財產回復,連你用它做的生意都要交出來。很多人輸官司不是因為本金,是因為沒算到這條的「利上加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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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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