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6 條(所有人之收益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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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民法第 70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參照。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766分離、孳息:原則為原物所有人,例外:另有規定 70第一項。373、952、1088。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所有人之收益權)
silverss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法 第 798 條(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前條:果實自落在鄰地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但書:鄰地為公用地果實仍屬於原物之所有權人或收取權人,非為無主物
mona2000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外如70條1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