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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37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參照民法第 766條之規定,如無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該土石應屬於高地所有人所有

主旨

關於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該土石之權屬為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11 月 19 日屏府農務字第 097023827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準此,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一經分離,即非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而係獨立之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應屬於該物之所有人所有。本件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如無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該土石應屬於高地所有人所有。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437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參照民法第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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