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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3758 號
要旨
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參照民法第 766條之規定,如無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該土石應屬於高地所有人所有
主旨
關於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該土石之權屬為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11 月 19 日屏府農務字第 097023827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準此,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一經分離,即非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而係獨立之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應屬於該物之所有人所有。本件賦存於高地之土石,因天然災害或自然力崩落至低地,如無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依上開規定該土石應屬於高地所有人所有。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