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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37266 號
要旨
關於莫拉克颱風造成大量砂土、淤泥流入市區、果園、魚塭、私有低地之後續處理之疑義
主旨
有關莫拉克颱風造成大量砂土、淤泥流入市區、果園、魚塭、私有低地之後續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9 月 2 日屏府水府字第 0980200034 號函。二、按民法第 766 條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準此,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一經分離,即非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而係獨立之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應屬於該物之所有人所有。本件泥砂原附存於土地,因天然災害而與土地分離而成動產,原則應由原土地所有人所有(本部97 年 12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3758 號書函參照);然泥砂因水流帶動而具流動性,與流經地域(可能為公有或私有土地)之泥砂相互產生混合而難以分辯,則該泥砂成為共有合成物(民法第 813條及第 812 條參照)。三、當泥砂流入市區、果園、魚塭及私有低地等窪地,倘該泥砂與不動產(土地)附合,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時,則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泥砂所有權(民法第 811 條參照);縱泥砂與不動產間尚得分離復舊,然因該泥砂無從分辨何人所有,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有民法第 802條無主物先占之適用。四、另關於地主對泥砂之利用或清除,是否有土石採取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建議洽詢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 本:屏東縣政府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