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67 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2.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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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67條賦予所有人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不必證明對方過失。
Q · 東西被別人占著不還、警察說是民事糾紛,我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767條第一項,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對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叫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是兩條路:不用證明對方故意過失、不用算損失金額,只要證明你是物權人、對方在侵害即可。第二項使地上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準用。
白話解讀
有一種憤怒很特別:你的東西明明是你的,但就是拿不回來。別人占著不還、擋著你用、甚至準備要占用,你乾瞪眼。很多人在這一刻的第一反應是報警,但警察常常說「這是民事糾紛」然後走人。這條就是為這個瞬間準備的。它給所有權人三把不同的武器:東西被占了,請求返還;東西被妨害了(鄰居堆雜物擋你門口、違建壓在你地上),請求除去;還沒被害但快了(對方在你牆邊挖地基要蓋高樓),請求防止。第二項更狠:這三把武器不只所有權有,地上權、抵押權、地役權等其他物權也通通能用。這不是「可以告」而已,這是物權法體系裡最基本的防禦機制,叫物上請求權,跟損害賠償完全是兩條路:不用證明對方有過失,不用證明你有多少損失,只要證明你是物權人、對方在侵害,就能動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767條為所有權保護之核心規範,賦予所有人三種物上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者之返還請求權、對妨害者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對有妨害之虞者之防止妨害請求權;第二項並使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構成物權法的基礎防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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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767 條的三種請求權是什麼?▾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物上返還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妨害除去請求權);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妨害防止請求權)。第 2 項規定本條準用於其他物權。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67。
Q2鄰居樹木伸過來可以要求砍嗎?▾
可以。鄰居樹木越界侵入你的土地或房屋,構成「妨害所有權」,依民法 767 條可請求除去。另可參考民法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若對方不理,可訴請除去侵害。協商程序與訴訟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67。
Q3房子被別人占住可以告對方嗎?▾
可以。他人無權占有你的房屋,依民法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可請求返還。實務上稱為「遷讓房屋之訴」。需舉證自己為所有權人(所有權狀、登記謄本)及對方無合法占有權源。訴訟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67。
Q4767 條的請求權會罹於時效嗎?▾
已登記不動產的 767 條請求權,依大法官釋字第 107、164 號解釋,不罹於時效。未登記不動產及動產的請求權則適用民法 125 條 15 年時效。實務重要見解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67。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ushang | damage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767條 物上請求權 | 民法184條 侵權損害賠償 |
| 是否須證明過失 | 不須 | 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
| 是否須證明損失金額 | 不須 | 須具體證明損害額 |
| 核心要件 | 物權人身分+侵害事實 | 故意過失+違法+損害+因果 |
| 請求內容 | 返還/除去/防止 | 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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