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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3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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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83 條餘水請求權:土地所有人取水需付過鉅費用時,得支付償金請求鄰地給與有餘之水,須符合用途必要、取水困難、鄰地有餘三要件。

Q · 鄰居的井水我可以要求分嗎?

可以,符合三要件就有請求權

依民法第 783 條,當你打井取水需付出過鉅費用與勞力,且用途屬家用或土地必要利用時,可支付合理償金,請求鄰地所有人給與其有餘之水。三個要件:用途必要(非商業用途)、取水困難(費用過鉅)、鄰地有餘(不影響鄰居自用)。這是法律上的請求權,不是請求人情,但須循協商或訴訟途徑主張,不可自行接管線取水。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山坡上的地想蓋房子,打井要花兩百萬還不一定打得到水。隔壁那塊地剛好有口井,水多到滿出來。你能不能要求鄰居分你一點?這條說:可以。法律給了你一把鑰匙,打開一扇你本來以為不存在的門。條件有三個:你是為了家用或土地必要用途(不是拿去開洗車場做生意)、你自己取水會付出「過鉅」的費用和勞力(不是你懶得打井)、鄰地的水是「有餘」的(不影響鄰居自己用)。三個條件齊了,你付合理補償金,鄰居就有義務分水給你。這不是求人情,是法律上的權利。很多買山區土地的人不知道這條存在,被鄰居拒絕後就自認倒楣,其實你手上一直握著一張沒打出的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83 條規範餘水請求權,屬物權編相鄰關係條款。當土地所有人因家用或土地必要利用,且非支付過鉅費用及勞力無法取得水源時,得支付償金,向有餘水的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餘水,藉以調和水源相鄰土地間的利用衝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堅持不給水,我可以強制接管線嗎?

不行。你有請求權但沒有自助行為權,不能自己動手接管。正確流程是先協商,不成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才能執行。訴訟期間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要求法院先命鄰居給水,等判決確定再結算。

Q2償金到底要付多少?有標準嗎?

法律沒有明定金額。實務上法院會參考鄰居的抽水電費、井的維護成本、折舊分攤、用水量比例等綜合判斷。重點是補償損失而非水的市價。主動提出偏高一點的合理金額,往往比讓法院判出來還低,也省下訴訟費。

Q3如果我的土地是要蓋民宿,這條還適用嗎?

灰色地帶。民宿有居住成分(符合家用)但也有營業性質。法院會看用水比例,主要是住客生活用水通常認定符合,游泳池或大型洗滌等營業用途則不符合。建議在訴訟中把生活用水與營業用水分項主張,至少爭取生活用水部分。

Q4鄰居的井水可以要求分嗎?

可以。符合用途必要、取水過鉅、鄰地有餘三要件時,民法 783 條給你付償金請求餘水的權利。

Q5民法 783 條餘水請求權是什麼?

相鄰關係條款,讓取水困難的土地所有人得付償金向鄰地請求其有餘之水,是調和水源相鄰利用的規定。

Q6什麼叫鄰地的水「有餘」?

指鄰地的水分給你之後仍不影響其自身正常使用;若給出去會排擠鄰居自用,就不算有餘。

Q7餘水請求權的償金是什麼性質?

是補償鄰地因給水所生損失(抽水成本、井折舊)的對價,不是按水的市價計算的買賣價金。

Q8餘水請求權怎麼主張?

取得打井估價單→確認用途必要→調查鄰地水源→寄存證信函主張並提償金→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Q9向鄰居要水的償金怎麼算?

以鄰居的抽水電費、水井維護與折舊、用水比例綜合估算補償損失,非水的市價。

Q10打餘水請求權官司要花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標的價額計算(約 1.1%),律師費依案件繁簡而定,急迫可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Q11怎麼證明自己取水「費用過鉅」?

取得至少兩家鑿井廠商的正式估價單,搭配地質報告佐證取水成本與成功率偏低。

Q12餘水請求權 vs 自由用水權(781)差在哪?

781 是水源地所有人對自家水的自由使用;783 是向鄰地請求分其餘水,主體與情境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scopetriggerconsideration
民法 779(過水權)為宣洩家用或農工業餘水,使其通過鄰地排水需求支付償金
民法 781(自由用水權)水源地、井等所有人對其水的自由使用自家水源使用無須對外給付
民法 783(餘水請求權)向鄰地請求給與其有餘之水自行取水費用過鉅且用途必要支付償金

scope

民法 779(過水權)
為宣洩家用或農工業餘水,使其通過鄰地
民法 781(自由用水權)
水源地、井等所有人對其水的自由使用
民法 783(餘水請求權)
向鄰地請求給與其有餘之水

trigger

民法 779(過水權)
排水需求
民法 781(自由用水權)
自家水源使用
民法 783(餘水請求權)
自行取水費用過鉅且用途必要

consideration

民法 779(過水權)
支付償金
民法 781(自由用水權)
無須對外給付
民法 783(餘水請求權)
支付償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220条〜222条(相隣関係における通水・排水、最も近接する規定)
韓國민법 제231조~제236조(물에 관한 상린관계)
中國民法典第293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德國BGB 無直接對應條文;相鄰用水主要規範於各邦 Nachbarrechtsgesetz 及聯邦 Wasserhaushaltsgesetz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640–645(écoulement des eaux et sources)
美國Riparian rights doctrine /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50–857(reasonable use of wa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19 制定)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0181119 制定)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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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8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