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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3 條(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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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處「償金」為使用土地之對價,對於未支付償金而請求給予有餘之水之土地所有權人,鄰地所有人的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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