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重點摘要民法第 783 條餘水請求權:土地所有人取水需付過鉅費用時,得支付償金請求鄰地給與有餘之水,須符合用途必要、取水困難、鄰地有餘三要件。
Q · 鄰居的井水我可以要求分嗎?
可以,符合三要件就有請求權
依民法第 783 條,當你打井取水需付出過鉅費用與勞力,且用途屬家用或土地必要利用時,可支付合理償金,請求鄰地所有人給與其有餘之水。三個要件:用途必要(非商業用途)、取水困難(費用過鉅)、鄰地有餘(不影響鄰居自用)。這是法律上的請求權,不是請求人情,但須循協商或訴訟途徑主張,不可自行接管線取水。
你買了一塊山坡上的地想蓋房子,打井要花兩百萬還不一定打得到水。隔壁那塊地剛好有口井,水多到滿出來。你能不能要求鄰居分你一點?這條說:可以。法律給了你一把鑰匙,打開一扇你本來以為不存在的門。條件有三個:你是為了家用或土地必要用途(不是拿去開洗車場做生意)、你自己取水會付出「過鉅」的費用和勞力(不是你懶得打井)、鄰地的水是「有餘」的(不影響鄰居自己用)。三個條件齊了,你付合理補償金,鄰居就有義務分水給你。這不是求人情,是法律上的權利。很多買山區土地的人不知道這條存在,被鄰居拒絕後就自認倒楣,其實你手上一直握著一張沒打出的牌。
民法第 783 條規範餘水請求權,屬物權編相鄰關係條款。當土地所有人因家用或土地必要利用,且非支付過鉅費用及勞力無法取得水源時,得支付償金,向有餘水的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餘水,藉以調和水源相鄰土地間的利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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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你有請求權但沒有自助行為權,不能自己動手接管。正確流程是先協商,不成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才能執行。訴訟期間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要求法院先命鄰居給水,等判決確定再結算。
法律沒有明定金額。實務上法院會參考鄰居的抽水電費、井的維護成本、折舊分攤、用水量比例等綜合判斷。重點是補償損失而非水的市價。主動提出偏高一點的合理金額,往往比讓法院判出來還低,也省下訴訟費。
灰色地帶。民宿有居住成分(符合家用)但也有營業性質。法院會看用水比例,主要是住客生活用水通常認定符合,游泳池或大型洗滌等營業用途則不符合。建議在訴訟中把生活用水與營業用水分項主張,至少爭取生活用水部分。
可以。符合用途必要、取水過鉅、鄰地有餘三要件時,民法 783 條給你付償金請求餘水的權利。
相鄰關係條款,讓取水困難的土地所有人得付償金向鄰地請求其有餘之水,是調和水源相鄰利用的規定。
指鄰地的水分給你之後仍不影響其自身正常使用;若給出去會排擠鄰居自用,就不算有餘。
是補償鄰地因給水所生損失(抽水成本、井折舊)的對價,不是按水的市價計算的買賣價金。
取得打井估價單→確認用途必要→調查鄰地水源→寄存證信函主張並提償金→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以鄰居的抽水電費、水井維護與折舊、用水比例綜合估算補償損失,非水的市價。
裁判費依請求標的價額計算(約 1.1%),律師費依案件繁簡而定,急迫可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取得至少兩家鑿井廠商的正式估價單,搭配地質報告佐證取水成本與成功率偏低。
781 是水源地所有人對自家水的自由使用;783 是向鄰地請求分其餘水,主體與情境相反。
| item | scope | trigger | consideration |
|---|---|---|---|
| 民法 779(過水權) | 為宣洩家用或農工業餘水,使其通過鄰地 | 排水需求 | 支付償金 |
| 民法 781(自由用水權) | 水源地、井等所有人對其水的自由使用 | 自家水源使用 | 無須對外給付 |
| 民法 783(餘水請求權) | 向鄰地請求給與其有餘之水 | 自行取水費用過鉅且用途必要 | 支付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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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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