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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4 條(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寬度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2.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3.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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