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84 條(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寬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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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84條規定,水流地對岸屬他人時不得變更水流或寬度;兩岸同屬一人才可變更,但須保留下游自然水路,並受水利法核准管制。
Q · 溪流從我的地流過,我可以自己改水道嗎?
不行,對岸屬他人時不得變更水流或寬度
依民法第784條,若水流地對岸土地屬於他人,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水流或寬度,以保護對岸取水權。只有兩岸土地都屬同一人時才能變更,但仍須保留下游自然水路;且第三項把水利法拉進來,水利法第9條規定變更水道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民法放行也要另外申請。
深度解讀
你以為河川溪流是「大自然的事」,政府管一管就好,跟私人沒關係?錯了。民法裡真的有一整套條文在管「水要怎麼流、誰能動水道」,這條就是其中關鍵。它說:如果一條水流的兩岸屬於不同人,上游那個地主就算擁有整段河道的土地,也不能擅自改水路、拓寬或變窄,因為這會害到對岸鄰居的取水權。反過來,如果兩岸都是你的地,你原則上可以改,但下游的自然水路必須保留給下游的人用。這條的厲害之處在於:它把「水」當成一種會流動的共同資產,就算流經你的土地,你也不是老大。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直接讓水利法跨進來壓場,意思是:就算民法允許你改,水利法第 9 條說變更水道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你還是要申請,不然一樣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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