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1 條(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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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全部對第三人主張物上請求權,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
Q · 共有的房子被別人佔用,其他共有人都不配合,我一個人能告嗎?
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單獨對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主張排除侵害、防止妨害或返還等物上請求權。但若請求第三人返還共有物,依但書必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判決命返還的對象是全體共有人,而非起訴者個人。
白話解讀
你跟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了一棟房子,結果鄰居擅自佔用其中一個房間當倉庫。你想告他,但大哥在國外、二姊不想管、三弟跟鄰居是朋友不敢出面。你一個人能不能告?民法 821 條給你的答案可能出乎意料:可以。只要你是共有人之一,就算其他共有人都不配合,你一個人就能對侵害共有物的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還佔用的部分。這條法律的隱藏力量在於:它把「共有」這個看似綁住你手腳的關係,在對抗外人時解開了。但這條有一個關鍵的轉彎:如果你要的是「把整個共有物拿回來」(例如請求第三人返還整棟房子),那就必須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請求,法院判決時房子也是還給全體共有人,不是還給你一個人。這個但書每年讓無數自救的共有人在法庭上栽跟頭。
法律定性
民法第821條為分別共有對外關係的核心規範,賦予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單獨對第三人行使本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防止妨害、返還共有物)。但書設下限制: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以避免單一共有人藉訴訟將共有物實質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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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821條是什麼?▾
規定各共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全部對第三人主張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是共有人對外作戰的權利依據。
Q2只有四分之一持分能告侵害共有物的人嗎?▾
能。821條不看持分比例,持分1%與99%的共有人對第三人的物上請求權能相同。
Q3告贏後東西歸我個人還是全體共有人?▾
排除侵害的效力及於全體;返還共有物依但書須為全體利益,返還對象是全體共有人,想分得自己部分須另循分割程序。
Q4其他共有人不配合甚至反對,我還能單獨起訴嗎?▾
可以,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起訴,但返還請求的訴之聲明須表明為全體利益。
Q5共有物請求權的時效快到了怎麼辦?▾
單一共有人起訴即可中斷全體共有人的時效,不必等所有人簽字。
Q6公寓公設被某住戶佔用,管委會不處理我能告嗎?▾
區分所有權人對公設為共有關係,可依821條自行對佔用人提告,不以管委會決議為前提。
Q7請求返還共有物的起訴狀要注意什麼?▾
務必在訴之聲明寫明「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漏寫可能導致返還部分請求遭駁回。
Q8公同共有也能適用821條嗎?▾
依民法第828條準用規定,公同共有原則上亦得準用,惟須留意公同共有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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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類型 | 得否單獨起訴 | 訴之聲明是否須為全體利益 | 判決效力 |
|---|---|---|---|
| 排除侵害/防止妨害 | 得單獨起訴 | 否,以自己名義即可 | 及於全體共有人,共有物回復原狀 |
| 返還(回復)共有物 | 得單獨起訴 | 是,須表明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 命第三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非起訴者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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