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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1 條(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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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可單獨起訴。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一物直接享有所有權 沒有公同關係,具濃厚個人主義色彩 分別共有外部關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interesting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其實本條也是一種「代位權」的行使,不過限制於「僅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亦即只能主張將共有物返還占有於全體共有人。 若僅以自己名義單獨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給自己,於法不合,法院應在程序上駁回,但不排除可以變更訴之聲明。 至於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有認為,勝訴判決既判力及於其他共有人,但敗訴判決不及於其他共有人。
dia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共有人就共有物分管之部分,有單獨之管理權,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得為自己之利益,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rain3053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依照本條但書,既判力並非依民訴401II及於未參與訴訟之共有人,僅於勝訴判決時,及於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各共有人」(各共有人皆有當事人適格)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Exc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實體有無理由)為之。 📌合夥公同共有,由於828 2準用821分別共有 🔵黃國昌師:民訴56-1適用機會變少 例如: 甲乙丙共有某地,應有部分各1/3(分別共有,有持分的概念) 民法821 甲乙丙合夥(公同共有,沒有持分的概念) 民法828準用民法821 考點 1.有當事人適格(民法821) 2.訴之聲明(民法821但書):被告應將該物返還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3.訴訟擔當 🔵邱師:是「📌法定訴訟擔當」,📌訴訟參加62(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獨立參加,有獨立性,可上訴等)準用56發生63條效力(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程序保障職權通知,不論勝敗皆及於其他共有人(民訴507-1立法理由),至多提前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之訴 253/401 249 1 7 🔵姜師: 程序適格應區分為 (1)排他型(傳統型)訴訟擔當: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及(2)⚠️⚠️併存型訴訟擔當(非排他型),欠缺排他性正當性,不可依253、249 1 7裁定駁回,至多「併案審理」 姜師認為民法821是併存型訴訟擔當,不太認同邱師見解,認為邱師的見解如同早起的鳥兒有蟲吃(early bird) (民訴44-3固有權說) 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追加為原告56-1?共同訴訟? 🔵姜師:56-1只限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民法821只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須一同起訴/被訴,但若一同起訴/被訴時同勝同敗),非民訴56-1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姜世明師: 連帶債務是「不純正共同訴訟」 原則民訴55 Exc「非個人關係抗辯」,個別類推適用民訴56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僅指民法767條第一項之物上請求權 (⭐不及於債權請求權&因相鄰關係所生之權利)
siriss07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第一項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june880628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共有物返還訴訟 本來是故有必要共同訴訟但因為這條但書的關係,「全體的利益」算是當事人事隔要件嗎?不是,是實體要件,所以這時候不是當事人不適格,而是實體無理由。 所以這是一種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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