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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5 條(堰之設置與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3.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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