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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5堰之設置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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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2.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3. 3.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85條規定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必要時,得使堰附著對岸,但須支付損害償金,對岸受益者按比例分擔費用。

Q · 我家旁邊有溪,能把水壩搭到對岸別人的土地嗎?

可以,但要付對岸損害償金

依民法第785條第1項,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必要時,即使對岸土地屬他人所有,仍得使堰附著於對岸,不需對岸同意,但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支付償金。若對岸地主的土地也涵蓋一部分水流地,依第2項他可使用該堰,但應按受益程度分擔設置與保存費用。第3項保留法令或在地習慣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是個冷門但會在關鍵時刻救命的規定。如果你家土地靠著溪流、河川,而你需要在水流中設一道「堰」(攔水的矮壩,用來蓄水灌溉或取水)時,就算對岸土地是別人的,你依然可以讓你的堰「搭」在對岸上。不需要先求對岸地主點頭,這是法律直接給你的權利。但天下沒有白拿的東西:對岸因此受到的損害,你要付償金。反過來,如果對岸地主的土地也涵蓋一部分水流,他可以免費蹭你的堰來用水,但要按受益比例分擔建造和維護費用。這不是合約關係,是法律直接灌進你土地裡的一組權利義務,買賣土地的時候跟著土地走,不會因為換主人而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785條為相鄰關係中關於「設堰權」的規範。水流地所有人於有設堰必要時,得使攔水的堰附著於對岸他人土地,屬法律直接賦予的強制容忍權利,對岸不得拒絕,但附堰人須支付損害償金;對岸地主若土地涵蓋部分水流地得使用該堰,並按受益程度分擔設置與保存費用;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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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鄰居沒問過我就把水壩搭到我家土地邊,我能叫他拆嗎?

原則上不能。如果他確實有設堰的必要,這是民法第785條直接給他的權利,你不能拒絕。但你有權請求他支付損害償金,例如土地被占用的面積價值、作物受損、通行不便等。真正的戰場不是能不能拆,是償金多少,請鑑定機構出具損害評估報告比自己喊價有力。

Q2我用了對岸地主建的老堰引水好幾年,他現在跑來要錢,我要付嗎?

如果你的土地涵蓋水流地的一部分,而你確實使用該堰受益,依第2項你必須按受益程度分擔設置和保存費用。但受益程度是關鍵,不是對方說多少就多少。先確認有沒有在地習慣(第3項),很多農村有自己的水圳公約,效力優先於民法。有公約按公約算,沒有才回到民法比例。

Q3這條規定買土地的時候會自動跟著走嗎?

會。這是法律對土地的直接規定,屬相鄰關係的一部分,不管土地換幾手,下一手地主都承受同樣的權利義務。買農地或水邊地時,產權調查一定要查清楚有沒有堰、誰設的、償金付過沒、費用分擔有無未清項目。這類隱形義務在不動產說明書通常不會寫,必須實地勘查並詢問在地里長或鄰居。

Q4設堰權是什麼?

民法第785條賦予水流地所有人在有必要時,將攔水的堰附著於對岸他人土地的法定權利,屬相鄰關係的強制容忍規範。

Q5什麼叫水流地所有人?

指土地與水流(溪、河、圳)相鄰或涵蓋水流的所有權人,才是本條設堰權的主體。

Q6償金和分擔費用差在哪?

償金是附堰人賠對岸的損害(第1項);分擔費用是對岸用堰時按受益比例出設置保存費(第2項),方向相反、性質不同。

Q7設堰權跟一般約定的地役權差在哪?

設堰權是法律直接賦予、依附土地的相鄰權,不需契約;地役權須當事人約定設定並登記。

Q8要怎麼合法把堰搭到對岸?

確認設堰必要性→評估對岸損害(建議鑑定)→存證信函書面通知願付償金→查在地習慣與水利法許可→協議或訴請償金。

Q9設堰償金怎麼算?

依對岸實際受損計算:占用面積價值、作物受損、土地使用受限等,無固定公式,建議委請鑑定機構評估。

Q10對岸用堰要分擔多少費用?

按受益程度比例分擔設置及保存費用,受益越多分擔越多,比例認定常是爭點,先看有無在地公約。

Q11怎麼證明對方的堰是合法附著還是違法?

檢視是否有設堰必要、有無書面通知、有無水利法許可、有無支付或提存償金,必要時聲請鑑定。

Q12設堰權 vs 對岸所有權,誰大?

設堰權限制對岸所有權,對岸不能拒絕附堰,只能請求償金;但設堰須真有必要,否則對岸可拒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第222条(堰の設置及び使用)
韓國민법 제230조(언의 설치·이용권)
中國民法典第290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無專門設堰條文,僅一般相鄰用水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如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0980112 修正)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水流地所有人如須設堰,雖對岸土地非其所有,亦應賦予設堰權。又對岸所有人,若水流地一部屬其所有者,亦享有用堰權,以符經濟效益。惟設堰蓄水,事涉公共安全,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將第三項修正為「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0181119 制定)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如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如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0980112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水流地所有人如須設堰,雖對岸土地非其所有,亦應賦予設堰權。又對岸所有人,若水流地一部屬其所有者,亦享有用堰權,以符經濟效益。惟設堰蓄水,事涉公共安全,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將第三項修正為「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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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85 條規定:「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對岸地所有人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