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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86 條(管線安設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人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2.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3.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4.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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