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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 條(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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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 條規定民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是習慣法的效力天花板。

Q · 「我們一直都這樣做」在法律上有效嗎?

依民法第 2 條,民事習慣要被法院當作法律適用,前提是「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所以「我們這行一直這樣」「這條巷子都這樣停」確實可能構成習慣法,但只要這個慣行壓榨弱勢、違反性別平等或現代基本價值,法院就用第 2 條把它擋在門外,多老的規矩都不算數。

白話解讀

台灣法律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當法律沒規定的時候,「習慣」可以直接拿來當法律用(民法第1條)。你鄰居說「我們這條巷子停車都停這樣」,如果這真的是長期穩定的地方習慣,法院可能真的會採納。但這條第2條就是那道防火牆:不管這個習慣存在多久、多少人遵守,只要它牴觸「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直接把它擋在門外。換句話說,「我們一直都這樣做」這句話在法律上有重量,但它的重量不是無限的。你的房東說「我們這邊押金都收五個月」,即使整條街的房東都這樣收,如果法院認為這個習慣壓榨租客到違反善良風俗的程度,它就不會被採納。這條是習慣法的天花板,也是你對抗「行之有年的不合理」的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 條為習慣法的效力門檻條款,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須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使長期慣行縱使存在,仍須通過公序良俗的價值檢驗才能取得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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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2 條在規範什麼?

習慣要被當作法律適用,必須不違反公序良俗。

Q2什麼樣的慣例才算法律上的習慣?

長期反覆施行、且一般人確信它有法律拘束力,不只是禮貌或默契。

Q3公序良俗由誰認定?

法院依憲法價值秩序、人權公約與當代主流價值具體判斷,非法官個人主觀。

Q4對方搬出行業慣例壓我,怎麼反擊?

直接質疑該慣例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戰場比爭論慣例存不存在有利。

Q5習慣的舉證責任在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主張習慣存在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Q6原住民傳統慣習一定被法院採納嗎?

不一定,仍須通過第 2 條公序良俗過濾,與性別平等等價值衝突時可能被擋。

Q7業界慣例可以補合約沒寫到的地方嗎?

可以作為補充,但具體情境若產生顯失公平結果仍可主張不適用。

Q8二十年前法院採納的習慣現在還成立嗎?

未必,習慣可能因社會變遷喪失『法的確信』而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条(公序良俗に反しない慣習の効力)
🇰🇷 韓國민법 제1조(관습법의 법원성)·제103조(반사회질서 법률행위 무효)
🇨🇳 中國民法典 第10条(習慣的適用以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為限)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6(dérogation interdite aux lois d'ordre public et aux bonnes mœu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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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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