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5 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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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 2.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 3.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 4.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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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15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但期限不得逾原典權、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建物合一不得分離處分。
Q · 我繼承到典權,可以再轉典或出租出去嗎?
可以。但期限、典價、整體性三項限制必守
依民法第915條第一項,典權存續中典權人有權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這是典權作為物權的核心處分權。但有三項硬限制:(1)轉典或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你自己的典期,未定期限者也不能再約定期限;(2)轉典典價不得超過你付出的原典價,超額部分無效;(3)土地與其上建物同屬一人並設定同一典權者,不得分離轉典或處分。違反期限或整體性限制者,超出部分對出典人不生效力;違反典價限制者,超額部分無效。
深度解讀
典權是一種快絕種但還沒死透的老派物權:你付一筆「典價」給屋主,房子給你住、給你收租,到期屋主還錢你走人,不還錢房子歸你。聽起來像「超長期租約+買賣選擇權」,但它不是租,也不是買,是一種介於中間的東西。915 條處理的是:你當上典權人之後,這段期間裡「你能把這個位置再轉手給別人嗎」?答案是可以。你可以把典物再典給別人(轉典),也可以租給別人收租金,除非當初約定不行。但有三條繩子綁住你:轉典或出租的期限不能超過你自己的典期、轉典的典價不能比你付出的原典價高、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子是同一人典給你的,你不能只轉其中一個。這條的真正價值是:它把「典權人」變成一個有流動性的資產位置,你可以在自己的典期內再把位置賣一手變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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