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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15 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

  1. 1.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2. 2.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3. 3.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4. 4.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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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15條規定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但期限不得逾原典權、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建物合一不得分離處分。

Q · 我繼承到典權,可以再轉典或出租出去嗎?

依民法第915條第一項,典權存續中典權人有權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這是典權作為物權的核心處分權。但有三項硬限制:(1)轉典或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你自己的典期,未定期限者也不能再約定期限;(2)轉典典價不得超過你付出的原典價,超額部分無效;(3)土地與其上建物同屬一人並設定同一典權者,不得分離轉典或處分。違反期限或整體性限制者,超出部分對出典人不生效力;違反典價限制者,超額部分無效。

白話解讀

典權是一種快絕種但還沒死透的老派物權:你付一筆「典價」給屋主,房子給你住、給你收租,到期屋主還錢你走人,不還錢房子歸你。聽起來像「超長期租約+買賣選擇權」,但它不是租,也不是買,是一種介於中間的東西。915 條處理的是:你當上典權人之後,這段期間裡「你能把這個位置再轉手給別人嗎」?答案是可以。你可以把典物再典給別人(轉典),也可以租給別人收租金,除非當初約定不行。但有三條繩子綁住你:轉典或出租的期限不能超過你自己的典期、轉典的典價不能比你付出的原典價高、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子是同一人典給你的,你不能只轉其中一個。這條的真正價值是:它把「典權人」變成一個有流動性的資產位置,你可以在自己的典期內再把位置賣一手變現。

法律定性

民法第915條規範典權人對典物的處分權範圍,建立典權存續期間的轉典與出租自由,並以期限不逾原典權、典價不逾原典價、土地建物不分離處分三項限制,平衡典權人流動性需求與出典人財產安全。本條為典權制度的流動性閥門,使典權成為可在典期內再轉手的資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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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到底是什麼?跟租房和買房差在哪?

典權是物權,你付典價給屋主換取長期使用收益權,到期屋主還你典價你走人,不還的話典物歸你(民法第923條、第924條)。租房是債權只能用不能占有處分,買房是所有權移轉。典權介於中間,有買的風險承擔,又有租的使用性質。中南部農地和老宅還有典權存在,而且典權人的權利比大家想像的大很多。

Q2我可以把典來的房子轉典賺差價嗎?

可以轉典,不能賺典價差。民法第915條第三項明文規定轉典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你當初付500萬典來,轉典出去最多也只能500萬,超過部分無效要吐回。而且轉典期限不能超過你自己的典期。雖然不能賺典價差,但可以走出租路線收租金,租金才是真正能產生正現金流的地方。

Q3土地和建物一起典給我,能只轉土地嗎?

不行。民法第915條第四項是民國99年新增的禁止規定,當土地與其上建物同屬一人所有並由同一人設定典權時,典權人不得就典物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典權分離而為處分。立法目的是避免法律關係糾纏到無法拆解,保障回贖權能順利行使。違反者處分無效。

Q4典權是什麼?

典權是物權,付典價給屋主換取長期使用收益權,到期出典人還錢就走人,不還則典物歸你(民法第911、923、924條)。介於租賃與買賣之間的中華法系獨有制度。

Q5民法915條規定什麼?

規範典權人在典期內的轉典與出租權,並設三項限制:期限不得逾原典期、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土地建物合一不得分離處分。

Q6什麼是轉典?

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將典物再典於第三人。轉典後形成兩層典權關係,原典權人仍為對出典人的關係主體。

Q7什麼是整體處分原則?

民國99年增訂第四項: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並由同一人設典時,典權人不得分離轉典或處分,避免法律關係糾纏。

Q8典權怎麼轉典?

翻原契約查禁止條款 → 核算原典價作上限 → 確認典物範圍合一性 → 與下手磋商條件 → 簽約並辦理登記 → 留存契約付款憑證。

Q9轉典典價怎麼算上限?

以原典價為硬上限,超額部分依915條第三項無效。例如原典價500萬,轉典最多收500萬,超過必須返還。

Q10典物出租期限怎麼設定?

出租期限不得逾原典期。定期典權看原典期年限,未定期典權則完全不得約定租期。超期部分對出典人不生效力。

Q11違反915條的對方該怎麼舉證?

出典人主張無效,需證明:(1)轉典契約或租約存在;(2)契約條款違反期限、典價或整體性限制;(3)原設典契約核算基準。書面契約與付款憑證為核心證據。

Q12民法915條轉典 vs 民法917條典權讓與差在哪?

轉典:典權人保留原典權地位,第二典權人從屬性物權;讓與:典權人完全退出,受讓人取得原典權地位。處分性質根本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ransdianrenttransfer
法源民法第915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915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917條
處分對象第二典權人(取得從屬性物權)承租人(取得債權地位)受讓人(取得原典權地位)
期限限制不得逾原典權期限不得逾原典權期限沿用原典期至屆滿
對價限制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租金無上限讓與對價自由約定
違反效果超額無效、超期不生效力超期對出典人不生效力需出典人留買權程序(民法91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不動産質権(民法第356条以下、機能的に近似だが活用稀)
🇰🇷 韓國전세권(민법 제303조 이하、구조적 유사の使用権担保)
🇫🇷 法國Gage immobilier(Code civil article 2387 et suivants、2009年改革により antichrèse を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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