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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台函民字第 0535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63 年 06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6、1003 頁

要旨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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