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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53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53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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