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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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