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3 條(為法院不知之習慣、地方法規及外國法令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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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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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規定,法院不知的習慣、地方法規及外國法,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但無義務。
Q · 打涉外官司,外國法要我自己證明嗎?
要。法院不知道的外國法、習慣,當事人須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若為法院所不知,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條文原文、翻譯甚至該國判例。但書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法院沒有義務幫你查。因此涉外案件最安全的做法是自己把外國法資料完整備齊附在書狀中,否則法官可能逕以中華民國法律裁判。
深度解讀
法官不是萬能的。他精通台灣的成文法,但地方的特殊習慣、某個鄉鎮的自治條例、或者德國的民法典第幾條怎麼規定,他不一定知道。這條說的是:這些法官不知道的規範,要你自己提出來證明它們的存在和內容。聽起來理所當然?陷阱在這裡:很多人打涉外案件,以為法官會自己去查外國法,結果法官真的沒查,案子就在「無法認定外國法內容」的情況下用台灣法判了。更微妙的是但書:法官「得」依職權調查。不是「應」,是「得」。也就是法官可以幫你查,但他沒有義務幫你查。你把命運交給這個「得」字,等於把勝敗交給法官心情。所以內行人的做法是:不管法官查不查,你自己先把外國法的條文、翻譯、甚至該國法院的判例全部準備好,附在書狀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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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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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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