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2-1 條(當事人不正當妨礙舉證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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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證據評價)。
證明妨礙
🔵姜世明師、許士宦師:
解釋上,自始漏洞,過失類推適用282-1;
立法論上,282-1為何只能限於故意,應參考德國法『⚠️⚠️過失』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也可,且過失時應有「協力義務」(文書提出義務)
🔵沈冠伶師:
過失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直接適用277 但書「顯失公平」
🔵吳從周師:
非漏洞,而是立法者有意為之,過失不得類推適用282-1,且哪有過失類推故意之理
*
🔵姜世明師:參酌德國法,雙重故意(毀害某物故意&影響證據法判斷故意)or雙重過失
II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立法理由:
為防杜當事人利用不正當手段以取得有利之訴訟結果,並顧及當事人間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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