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準文書)
- 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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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紙上文字符號圖畫照像,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皆以文書論。
Q · LINE 截圖、錄音、AI 影片在刑法上算文書嗎?
依刑法第 220 條,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第二項),只要「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在刑法上都以文書論,稱為「準文書」。LINE 對話截圖、Excel 帳冊、電子打卡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AI 生成影片,全部都在這條的射程內。偽造、變造後再行使,依刑法第 210、第 211、第 216 條處罰,與紙本文書同等罪責,最重可至七年有期徒刑(公文書)。
白話解讀
你以為「偽造文書」就是假造紙本合約、假冒簽名這種事?太小看這條了。你手機裡的 LINE 對話截圖、你在 Google 表單按下的送出紀錄、你錄下來的那段對話、你在簽到機刷的電子紀錄,全部都算「文書」。這條法律在 86 年做了一次關鍵擴張:把圖畫、照片都拉進來;94 年又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也就是所有數位資料)全部納入。結果是,現代人每天留下的數位足跡幾乎都受這條保護,也受這條約束。你竄改一張 LINE 截圖拿去指控同事,不是「無聊的惡作劇」,這在法律上跟偽造紙本契約罰得一樣重。反過來說,如果有人偽造了你的電子簽到紀錄害你被開除,你手上的武器也跟偽造實體文書一模一樣。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將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第二項),凡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及其他相關各罪,均以文書論,建立傳統刑法保護對數位內容的擴張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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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截圖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被說是假的?▾
可以,但有重量差異。截圖是「準文書」,具法律效力;原始對話紀錄則更可靠。對方如果主張你的截圖是偽造的,根據刑法第 220 條第二項,偽造準文書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對方若空口指控也要承擔風險。實務上盡量提供 LINE 對話匯出的原始檔案(.txt 或 .zip),而不是單純的螢幕截圖。原始檔有 LINE 系統的時間戳元數據,證據力強很多。
Q2AI 生成的假影片算偽造文書嗎?▾
只要該影片「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例如假造某人發言、假造某個事件發生),就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二項錄影/電磁紀錄的要件,製作散布可能構成偽造準文書罪,同時可能觸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性影像相關罪名(刑法第 319-1 條以下)。AI 生成內容的案件在 2023 年後大量出現,法院普遍採取嚴格認定立場。留著原始生成記錄、註明是 AI 作品,是最基本的自保。
Q3我把收據上的金額用修圖軟體改了一下再去報帳,會怎樣?▾
這是典型的偽造/變造準文書加上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 216 條)。收據是文書,修改後去報帳就是「行使」。公司發現後通常會同時進行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甚至刑法第 336 條的業務侵占也可能成立。即使只是改了幾塊錢,法律上「構成犯罪」的門檻跟改幾萬塊一樣。差的只是量刑和和解空間。
Q4刑法 220 條是什麼?▾
建立準文書概念,將紙本以外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納入刑法文書保護範圍。
Q5準文書是什麼意思?▾
非傳統紙本但具證明性質之客體(如照片、LINE 截圖、AI 影片),依刑法 220 條「以文書論」。
Q6電磁紀錄是什麼?▾
依刑法第 10 條第六項,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所製成可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Q7什麼是「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客體須具備證明特定意思表示之可能性,不必完成完整法律行為,社會通念上能被理解為某種主張即可。
Q8LINE 截圖被偽造怎麼告?▾
蒐證原始 LINE 對話 .zip 匯出檔 → 數位鑑識比對元數據 → 向警方提偽造變造準文書罪 + 行使偽造文書罪。
Q9AI deepfake 影片散布怎麼處理?▾
保留散布證據(連結、截圖、原始檔)→ 委請鑑識比對 → 同時提刑法 220+210、誹謗 310、性影像 319-1 等罪。
Q10準文書罪會被關幾年?▾
比照刑法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屬 211 條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11怎麼證明對方提出的截圖是偽造?▾
比對元數據時間戳、字型、解析度、對話框細節;委請數位鑑識專業機構分析;要求對方提供手機原始檔案。
Q12刑法 220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客體是紙本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二項是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前者著重物理載體,後者著重機器處理輸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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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220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對照 | [ "項次", "客體類型", "成立要件", "現代典型情境" ] | [ [ "第一項", "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 + 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 "收據、發票、商標標籤、地契圖、診斷書照片、Photoshop 修圖" ], [ "第二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處理顯示聲音、影像或符號 + 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 "LINE 截圖、電子簽到、行車紀錄器、雲端 Excel、AI deepfake 影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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