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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準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2.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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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欠缺名義性 例如票據 2.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欠缺文字性 但均具備證明功能,故擬制為文書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準文書:有內容之光碟片、機車引擎號、民間互助會標會標單、正字標記、手機電子序號內碼。
pek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文書 證明功能 穩固功能:有體物、持續性 保證功能:名義人擔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