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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20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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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2. 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紙上文字符號圖畫照像,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皆以文書論。

Q · LINE 截圖、錄音、AI 影片在刑法上算文書嗎?

算。刑法 220 條把它們列為準文書,偽造罰得跟紙本一樣

依刑法第 220 條,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第二項),只要「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在刑法上都以文書論,稱為「準文書」。LINE 對話截圖、Excel 帳冊、電子打卡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AI 生成影片,全部都在這條的射程內。偽造、變造後再行使,依刑法第 210、第 211、第 216 條處罰,與紙本文書同等罪責,最重可至七年有期徒刑(公文書)。

白話解讀

你以為「偽造文書」就是假造紙本合約、假冒簽名這種事?太小看這條了。你手機裡的 LINE 對話截圖、你在 Google 表單按下的送出紀錄、你錄下來的那段對話、你在簽到機刷的電子紀錄,全部都算「文書」。這條法律在 86 年做了一次關鍵擴張:把圖畫、照片都拉進來;94 年又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也就是所有數位資料)全部納入。結果是,現代人每天留下的數位足跡幾乎都受這條保護,也受這條約束。你竄改一張 LINE 截圖拿去指控同事,不是「無聊的惡作劇」,這在法律上跟偽造紙本契約罰得一樣重。反過來說,如果有人偽造了你的電子簽到紀錄害你被開除,你手上的武器也跟偽造實體文書一模一樣。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將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第二項),凡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及其他相關各罪,均以文書論,建立傳統刑法保護對數位內容的擴張連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LINE 截圖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被說是假的?

可以,但有重量差異。截圖是「準文書」,具法律效力;原始對話紀錄則更可靠。對方如果主張你的截圖是偽造的,根據刑法第 220 條第二項,偽造準文書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對方若空口指控也要承擔風險。實務上盡量提供 LINE 對話匯出的原始檔案(.txt 或 .zip),而不是單純的螢幕截圖。原始檔有 LINE 系統的時間戳元數據,證據力強很多。

Q2AI 生成的假影片算偽造文書嗎?

只要該影片「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例如假造某人發言、假造某個事件發生),就符合刑法第 220 條第二項錄影/電磁紀錄的要件,製作散布可能構成偽造準文書罪,同時可能觸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性影像相關罪名(刑法第 319-1 條以下)。AI 生成內容的案件在 2023 年後大量出現,法院普遍採取嚴格認定立場。留著原始生成記錄、註明是 AI 作品,是最基本的自保。

Q3我把收據上的金額用修圖軟體改了一下再去報帳,會怎樣?

這是典型的偽造/變造準文書加上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 216 條)。收據是文書,修改後去報帳就是「行使」。公司發現後通常會同時進行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甚至刑法第 336 條的業務侵占也可能成立。即使只是改了幾塊錢,法律上「構成犯罪」的門檻跟改幾萬塊一樣。差的只是量刑和和解空間。

Q4刑法 220 條是什麼?

建立準文書概念,將紙本以外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納入刑法文書保護範圍。

Q5準文書是什麼意思?

非傳統紙本但具證明性質之客體(如照片、LINE 截圖、AI 影片),依刑法 220 條「以文書論」。

Q6電磁紀錄是什麼?

依刑法第 10 條第六項,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所製成可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Q7什麼是「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客體須具備證明特定意思表示之可能性,不必完成完整法律行為,社會通念上能被理解為某種主張即可。

Q8LINE 截圖被偽造怎麼告?

蒐證原始 LINE 對話 .zip 匯出檔 → 數位鑑識比對元數據 → 向警方提偽造變造準文書罪 + 行使偽造文書罪。

Q9AI deepfake 影片散布怎麼處理?

保留散布證據(連結、截圖、原始檔)→ 委請鑑識比對 → 同時提刑法 220+210、誹謗 310、性影像 319-1 等罪。

Q10準文書罪會被關幾年?

比照刑法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屬 211 條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11怎麼證明對方提出的截圖是偽造?

比對元數據時間戳、字型、解析度、對話框細節;委請數位鑑識專業機構分析;要求對方提供手機原始檔案。

Q12刑法 220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客體是紙本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二項是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前者著重物理載體,後者著重機器處理輸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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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20 條第一項 vs 第二項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159 条(私文書偽造罪)+ 第 161 条の 2(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及び供用罪)
韓國형법 제227조의2(공전자기록위작죄)+ 제232조의2(사전자기록위작죄)
中國刑法第 280 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第 285-287 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相关)
德國StGB § 269(Fälschung beweiserheblicher Daten)+ § 270(Täuschung im Rechtsverkehr bei Datenverarbeit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1-1(faux)+ article 323-3(atteinte aux STAD - introduction de données frauduleuses)
美國18 U.S.C. § 1028(identification document fraud)+ § 1030(CFAA, computer frau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0860925 修正)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立法理由一、紙上或物品上之圖畫或照像,雖非文書,亦復不少,其與公共信用關係密切,爰增訂「圖畫」、「照像」以文書論之規定,以處罰其偽造、變造之行為。   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如有偽造、變造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特增列第二項,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已應實際需要,另參酌日本刑法第七條之二之立法例,增列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界定。   三、又本條所指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使用,在社會上已日趨普遍,其重要性不亞於一般文書。爰參酌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立法例,將本法原規定「關於本章之罪」,修正為「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期擴及本法有關文書之規定,以應需要。

(0940107 修正)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第三項電磁紀錄之定義,已修正移列於總則編第十條第六項,以利普遍適用於其他罪章及法令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三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031 制定)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0860925 修正)

一、紙上或物品上之圖畫或照像,雖非文書,亦復不少,其與公共信用關係密切,爰增訂「圖畫」、「照像」以文書論之規定,以處罰其偽造、變造之行為。   二、近代社會對於錄音、錄影、電腦之使用,日趨普遍,並漸用以取代文書之製作,如有偽造、變造行為,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特增列第二項,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已應實際需要,另參酌日本刑法第七條之二之立法例,增列第三項有關「電磁紀錄」之界定。   三、又本條所指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使用,在社會上已日趨普遍,其重要性不亞於一般文書。爰參酌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立法例,將本法原規定「關於本章之罪」,修正為「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期擴及本法有關文書之規定,以應需要。

(0940107 修正)

本條第三項電磁紀錄之定義,已修正移列於總則編第十條第六項,以利普遍適用於其他罪章及法令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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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