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 條(準文書)
- 1.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紙上文字符號圖畫照像,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者皆以文書論。
Q · LINE 截圖、錄音、AI 影片在刑法上算文書嗎?
依刑法第 220 條,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第二項),只要「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在刑法上都以文書論,稱為「準文書」。LINE 對話截圖、Excel 帳冊、電子打卡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AI 生成影片,全部都在這條的射程內。偽造、變造後再行使,依刑法第 210、第 211、第 216 條處罰,與紙本文書同等罪責,最重可至七年有期徒刑(公文書)。
白話解讀
你以為「偽造文書」就是假造紙本合約、假冒簽名這種事?太小看這條了。你手機裡的 LINE 對話截圖、你在 Google 表單按下的送出紀錄、你錄下來的那段對話、你在簽到機刷的電子紀錄,全部都算「文書」。這條法律在 86 年做了一次關鍵擴張:把圖畫、照片都拉進來;94 年又把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也就是所有數位資料)全部納入。結果是,現代人每天留下的數位足跡幾乎都受這條保護,也受這條約束。你竄改一張 LINE 截圖拿去指控同事,不是「無聊的惡作劇」,這在法律上跟偽造紙本契約罰得一樣重。反過來說,如果有人偽造了你的電子簽到紀錄害你被開除,你手上的武器也跟偽造實體文書一模一樣。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為準文書條款,將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第一項),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第二項),凡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及其他相關各罪,均以文書論,建立傳統刑法保護對數位內容的擴張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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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截圖偽造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會。LINE 截圖屬刑法 220 條第二項電磁紀錄之準文書,偽造行使可能觸犯偽造私文書罪(210 條)。
Q2錄音剪接讓對方語意相反算偽造嗎?▾
可能算變造準文書。剪接讓錄音「足以表示原本沒有的用意」,符合 220 條第二項要件。
Q3AI 生成假影片算刑法上的文書嗎?▾
算。AI deepfake 屬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用意者即為準文書,製作散布觸犯 220 條 + 210 條。
Q4什麼是電磁紀錄?▾
依刑法 10 條第六項,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所製成可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Q5電子打卡紀錄被竄改可以告刑事嗎?▾
可以。電子打卡紀錄是電磁紀錄屬準文書,竄改觸犯偽造變造準文書罪。
Q6準文書罪要關幾年?▾
比照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屬 211 條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Q7Photoshop 修改收據金額會怎樣?▾
收據屬第一項照像準文書,修改觸犯變造準文書(220 + 210 條),再去報帳構成行使(216 條)。
Q8電磁紀錄罪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刑法 80 條,五年以下徒刑之罪追訴時效 20 年。但數位證據易滅失,應盡早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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