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重點摘要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是沒收制度絕對例外,善意第三人亦無例外。
Q · 偽造印章不是我的,會被沒收嗎?
會。本條不問所有權,偽造物一律沒收。
依刑法第 219 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現在誰持有、不論持有人是否知情,法院一律沒收。這是沒收制度極少數的絕對例外,立法目的是清除社會危險源,而非懲罰持有人。善意第三人的損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向偽造者或出賣人求償,國家不提供補償。
刑法裡有一條罕見的規定:沒收不需要經過所有權人同意,也不管那顆印章屬於誰。這就是這條。一般的沒收有個基本原則:只能沒收被告或共犯的東西,不能碰無辜第三人的財產。但這條打破這個原則。只要那顆印章、印文、署押是偽造的,不管它現在在誰手上、不管那個人知不知情、不管他有沒有犯罪,法院一律沒收。為什麼立法者要開這個例外?因為偽造物本身就是犯罪工具,只要它還存在於世界上,就有可能被再次使用、再次製造損害。這條的本質是「清除危險源」,不是懲罰誰。讀懂這條你會發現一件事:如果你手上有一份文件,其中的印章後來被認定為偽造,就算你是完全的善意第三人,那顆印章還是會被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為沒收特例規定,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所有權歸屬於犯人或第三人,法院一律應沒收。本條打破刑法第 38 條沒收以犯人所有物為原則的一般規定,立法理由在於偽造物本身即構成持續性社會危險,存在於世間即可能再次造成損害。
會。本條明文寫「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是刑法沒收制度中極少數不考慮所有權人是否知情的特例。你的救濟途徑是回頭跟賣家主張民事上的物之瑕疵擔保或詐欺求償,國家不會補償你。內行人提示:高價交易前的鑑定費用是對這條規定最有效的防禦,幾千元換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風險。
一般會被銷毀或封存在法院證物室。如果是有歷史價值的物件(例如古董上的偽造印章),法院可能採取特殊處理方式,但原則上不會歸還給任何人。內行人提示:這條的沒收是「強制的」,法官沒有裁量權。律師跟你說「我們可以爭取不沒收」的時候,可以直接質疑他的專業。
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是沒收制度的絕對例外。
不問所有權、不問當事人是否知情,法院強制沒收,無裁量空間。
印文是印章蓋出來的痕跡,署押是手寫的簽名或畫押,本條三者並列同等保護。
不論物現在在犯人、家屬、買主、收藏家或任何第三人手上,法院一律沒收。
保留購買憑證、向警方報案、對出賣人提起民事求償,勿隱匿偽造物。
聘請印章鑑定專家對權狀、合約上的印章做事前驗證,費用數千元換數十萬風險。
附隨於偽造印章主罪(刑法 217、218)判決,法院於判決時一併諭知沒收。
依民法 354 物之瑕疵擔保或 359 解除契約,或依 184 條侵權求償。
38 條原則限犯人所有物,可裁量;219 條不問所有權強制沒收,無裁量。
200 條偽造貨幣亦不問所有權沒收,但僅限貨幣有價證券;219 條限印章印文署押。
| feature | general_38 | special_219 |
|---|---|---|
| 沒收依據 | 刑法第 38 條 | 刑法第 219 條 |
| 所有權限制 | 原則限犯人或共犯所有 | 不問所有權歸屬 |
| 善意第三人保護 | 受保護 | 不受保護 |
| 法院裁量空間 | 部分裁量 | 強制義務 |
| 國家補償機制 | 無 | 無 |
| 適用客體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 | 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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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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