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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中華民國刑法219沒收之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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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是沒收制度絕對例外,善意第三人亦無例外。

Q · 偽造印章不是我的,會被沒收嗎?

會。本條不問所有權,偽造物一律沒收。

依刑法第 219 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現在誰持有、不論持有人是否知情,法院一律沒收。這是沒收制度極少數的絕對例外,立法目的是清除社會危險源,而非懲罰持有人。善意第三人的損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向偽造者或出賣人求償,國家不提供補償。

白話解讀

刑法裡有一條罕見的規定:沒收不需要經過所有權人同意,也不管那顆印章屬於誰。這就是這條。一般的沒收有個基本原則:只能沒收被告或共犯的東西,不能碰無辜第三人的財產。但這條打破這個原則。只要那顆印章、印文、署押是偽造的,不管它現在在誰手上、不管那個人知不知情、不管他有沒有犯罪,法院一律沒收。為什麼立法者要開這個例外?因為偽造物本身就是犯罪工具,只要它還存在於世界上,就有可能被再次使用、再次製造損害。這條的本質是「清除危險源」,不是懲罰誰。讀懂這條你會發現一件事:如果你手上有一份文件,其中的印章後來被認定為偽造,就算你是完全的善意第三人,那顆印章還是會被沒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為沒收特例規定,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所有權歸屬於犯人或第三人,法院一律應沒收。本條打破刑法第 38 條沒收以犯人所有物為原則的一般規定,立法理由在於偽造物本身即構成持續性社會危險,存在於世間即可能再次造成損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知情買到的東西會被沒收嗎?

會。本條明文寫「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這是刑法沒收制度中極少數不考慮所有權人是否知情的特例。你的救濟途徑是回頭跟賣家主張民事上的物之瑕疵擔保或詐欺求償,國家不會補償你。內行人提示:高價交易前的鑑定費用是對這條規定最有效的防禦,幾千元換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風險。

Q2沒收後那顆印章會怎麼處理?

一般會被銷毀或封存在法院證物室。如果是有歷史價值的物件(例如古董上的偽造印章),法院可能採取特殊處理方式,但原則上不會歸還給任何人。內行人提示:這條的沒收是「強制的」,法官沒有裁量權。律師跟你說「我們可以爭取不沒收」的時候,可以直接質疑他的專業。

Q3刑法 219 條是什麼?

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不問所有權一律沒收,是沒收制度的絕對例外。

Q4什麼叫絕對沒收?

不問所有權、不問當事人是否知情,法院強制沒收,無裁量空間。

Q5印文和署押差在哪?

印文是印章蓋出來的痕跡,署押是手寫的簽名或畫押,本條三者並列同等保護。

Q6什麼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不論物現在在犯人、家屬、買主、收藏家或任何第三人手上,法院一律沒收。

Q7發現自己持有的物品含偽造印章該怎麼辦?

保留購買憑證、向警方報案、對出賣人提起民事求償,勿隱匿偽造物。

Q8高價交易前如何避免本條沒收風險?

聘請印章鑑定專家對權狀、合約上的印章做事前驗證,費用數千元換數十萬風險。

Q9沒收程序在訴訟中如何進行?

附隨於偽造印章主罪(刑法 217、218)判決,法院於判決時一併諭知沒收。

Q10民事求償出賣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民法 354 物之瑕疵擔保或 359 解除契約,或依 184 條侵權求償。

Q11刑法 219 vs 刑法 38 一般沒收差在哪?

38 條原則限犯人所有物,可裁量;219 條不問所有權強制沒收,無裁量。

Q12刑法 219 vs 刑法 200 偽造貨幣沒收差在哪?

200 條偽造貨幣亦不問所有權沒收,但僅限貨幣有價證券;219 條限印章印文署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general_38special_219
沒收依據刑法第 38 條刑法第 219 條
所有權限制原則限犯人或共犯所有不問所有權歸屬
善意第三人保護受保護不受保護
法院裁量空間部分裁量強制義務
國家補償機制
適用客體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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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依據
刑法第 38 條
所有權限制
原則限犯人或共犯所有
善意第三人保護
受保護
法院裁量空間
部分裁量
國家補償機制
適用客體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

special_219

沒收依據
刑法第 219 條
所有權限制
不問所有權歸屬
善意第三人保護
不受保護
法院裁量空間
強制義務
國家補償機制
適用客體
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刑法第 19 条第 1 項第 1 号(犯罪行為を組成した物の没収)+ 第 19 条の 2(追徴)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48조(沒收)+ 제238조(공인 위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64 條(違禁品沒收)+ 第 280 條(偽造印章罪)
德國StGB § 74a(Erweiterte Einziehung)+ § 267(Urkundenfälsch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 alinéa 5(confiscation des objets ayant servi à commettre l'infraction)+ article 441-1(faux)
美國18 U.S.C. § 506(counterfeiting)+ § 982(criminal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偽造名詞
  • 沒收名詞
(0231031 制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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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