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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1.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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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被性侵了但我當下沒激烈反抗,這樣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221 條第一項,本罪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民國 88 年修法已將舊法「至使不能抗拒」要件廢除,被害人不需證明激烈抵抗。沈默、僵住反應、因恐懼或藥物而無法行動,都不排除本條成立。基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

白話解讀

如果你只記得這條一件事,請記得這個:它在民國 88 年做了一次台灣刑法史上最重要的修法之一。在那之前,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不能抗拒」,也就是說,受害者得拼命抵抗到法律認為「夠拼命」才算。這個標準不只是荒謬,它實際上在逼被害人冒生命危險。88 年之後,要件改成「違反其意願」:不用證明你有沒有抵抗,不用證明抵抗到什麼程度,只要證明這不是你願意的。同時,被害人從「婦女」擴張為「男女」,姦淫改成性交。這些修改每一個字都是血換來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刑。下一條(222 條)列出九種加重情形,刑度跳到七年以上。這條是台灣性自主權保護的核心地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為強制性交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男女為性交之行為,民國 88 年修法將要件由「至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被害人由「婦女」擴及「男女」、行為由「姦淫」改為「性交」,確立性自主權保護的現代立法核心,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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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性交罪刑期多久?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刑法 222)跳到七年以上。

Q2沒反抗算強制性交嗎?

88 年修法後要件是「違反意願」非「不能抗拒」,沈默、僵住、酒後無意識都不排除成立。

Q3配偶之間會構成強制性交嗎?

會。本條不因婚姻關係免責,配偶間強制性交於法律上仍成立。

Q4事情過很久還能報案嗎?

可以。本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且為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Q5男生會是被害人嗎?

會。88 年修法後被害人明確包括男女,男性被害人受同等保護。

Q6刑法 221 跟 222 差在哪?

221 是基本構成要件(三到十年),222 是九種加重情形(七年起跳),如二人以上、攜帶兇器、對未滿 14 歲。

Q7報案要保留什麼證據?

72 小時內到性侵害防治中心或醫院採證,保留衣物(紙袋分裝)、訊息、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

Q8被告會被羈押嗎?

本罪屬重罪,實務上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重罪羈押要件,但仍須法院個案審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77 条(強制性交等罪,2017 年修法後採用「不同意性交」概念,2023 年再修為「不同意性交等罪」)
🇰🇷 韓國형법 제297조(강간)+ 제297조의2(유사강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使用「违背妇女意志」要件,被害人仍限女性)
🇩🇪 德國StGB § 177(Sexueller Übergriff; sexuelle Nötigung; Vergewaltigung,2016 年「Nein heißt Nein」修法引入不同意原則)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23(viol,要件包含 violence, contrainte, menace ou surprise)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3.1(rape)+ 各州刑法(多數州已採 affirmative consent / 不同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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