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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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被性侵了但我當下沒激烈反抗,這樣還能告嗎?
依刑法第 221 條第一項,本罪要件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民國 88 年修法已將舊法「至使不能抗拒」要件廢除,被害人不需證明激烈抵抗。沈默、僵住反應、因恐懼或藥物而無法行動,都不排除本條成立。基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
白話解讀
如果你只記得這條一件事,請記得這個:它在民國 88 年做了一次台灣刑法史上最重要的修法之一。在那之前,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不能抗拒」,也就是說,受害者得拼命抵抗到法律認為「夠拼命」才算。這個標準不只是荒謬,它實際上在逼被害人冒生命危險。88 年之後,要件改成「違反其意願」:不用證明你有沒有抵抗,不用證明抵抗到什麼程度,只要證明這不是你願意的。同時,被害人從「婦女」擴張為「男女」,姦淫改成性交。這些修改每一個字都是血換來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刑。下一條(222 條)列出九種加重情形,刑度跳到七年以上。這條是台灣性自主權保護的核心地基。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為強制性交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男女為性交之行為,民國 88 年修法將要件由「至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被害人由「婦女」擴及「男女」、行為由「姦淫」改為「性交」,確立性自主權保護的現代立法核心,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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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性交罪刑期多久?▾
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刑法 222)跳到七年以上。
Q2沒反抗算強制性交嗎?▾
88 年修法後要件是「違反意願」非「不能抗拒」,沈默、僵住、酒後無意識都不排除成立。
Q3配偶之間會構成強制性交嗎?▾
會。本條不因婚姻關係免責,配偶間強制性交於法律上仍成立。
Q4事情過很久還能報案嗎?▾
可以。本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且為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Q5男生會是被害人嗎?▾
會。88 年修法後被害人明確包括男女,男性被害人受同等保護。
Q6刑法 221 跟 222 差在哪?▾
221 是基本構成要件(三到十年),222 是九種加重情形(七年起跳),如二人以上、攜帶兇器、對未滿 14 歲。
Q7報案要保留什麼證據?▾
72 小時內到性侵害防治中心或醫院採證,保留衣物(紙袋分裝)、訊息、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
Q8被告會被羈押嗎?▾
本罪屬重罪,實務上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重罪羈押要件,但仍須法院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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