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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3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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