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3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 1.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2.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3.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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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3 條推定婚姻中受胎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夫妻或子女得於知悉非婚生起二年內提否認之訴。
Q · 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否認嗎?
依民法第 1063 條,婚姻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先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夫、妻或子女若能證明非婚生,得提起否認之訴。關鍵在時效:自知悉子女非婚生起算二年,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逾期即使有 DNA 鐵證,法院也不受理。
白話解讀
婚姻存續中生的小孩,法律直接「推定」是老公的。注意,不是「認定」,是「推定」。這個字的差別,就是整條法律的機關所在。推定的意思是:法律先幫你蓋章「這是你的小孩」,但如果有人不服,可以拿證據來推翻。誰可以推翻?老公、老婆、小孩本人,三個人都可以。怎麼推翻?去法院打「否認之訴」。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時間陷阱:你從「知道這小孩不是親生的」那一刻起,只有兩年可以動。過了兩年,就算你手上有 DNA 報告鐵證如山,法院也不會受理。法律寧可維持一個「錯誤的親子關係」,也不願意讓一個孩子的身份無限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這個設計邏輯你可以不同意,但你必須知道,因為兩年過了就沒有然後了。
法律定性
婚生推定指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法律先推定其為夫之婚生子女。此為可推翻之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於法定二年時效內提起否認之訴,以血統事實推翻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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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63 條是什麼?▾
規定婚姻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並開放夫妻與子女提否認之訴。
Q2否認之訴誰能提?▾
夫、妻、子女三方皆可,生父不在名單內。
Q3否認之訴時效多久?▾
自知悉子女非婚生起二年,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Q4DNA 報告可以直接用嗎?▾
可作提訴依據,但法院通常另囑託鑑定,且須在時效內提訴才會審。
Q5離婚後推定還在嗎?▾
在。婚生推定不因離婚消滅,須經否認之訴判決才解除。
Q6受胎期間怎麼算?▾
依民法第 1062 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
Q7生父想認領孩子怎麼辦?▾
須先由有資格者打掉婚生推定,再依民法第 1065 條認領。
Q8否認成立後有什麼效果?▾
親子關係溯及消滅,扶養義務與繼承權隨之回溯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否認之訴 | 認領之訴 |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
| 目的 | 推翻婚生推定 | 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係 | 確認本無親子關係 |
| 原告 | 夫、妻、子女 | 非婚生子女、生母、法定代理人 | 有確認利益之人 |
| 時效 | 知悉起 2 年(子女成年後另起算) | 原則不受 2 年限制 | 無明文短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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