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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86 條(證據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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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 Exc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
phoenixguo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更不得未予調查而不說明理由。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該條但書所謂不必要之證據,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期間或訟爭事實已臻明暸且法院已得強固之心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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