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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86 條(證據之調查)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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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原則上應為調查,但就認為不必要者得不予調查。

Q · 我提出的證據,法院一定會調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原則上「應」為調查,這是強制義務;但但書給了法官篩選權,認為不必要的證據可不予調查。關鍵在於:法官駁回證據聲明不能只說「不必要」三個字,必須說明理由,否則就是上訴攻擊點。聲明證據時把「待證事實」寫清楚,能大幅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白話解讀

你辛辛苦苦蒐集了三個月的證據,找到關鍵證人、調出監視器畫面、整理出完整時間軸,然後開庭那天法官一句「本院認為不必要」,你的證據就被晾在卷宗裡沒人看。這種事每天都在法院發生。286 條前半段明確寫了:你聲明的證據,法院「應」為調查。這個「應」字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但後半段也給了法官一把篩子:跟待證事實無關的、重複的、已經心證足夠的,法官可以裁量不調查。關鍵在於,法官不能只說「不必要」三個字就打發你。實務上,法官如果駁回你的證據聲明卻不附理由,這就是上訴的把柄。所以你聲明證據的時候,不只要列出證據,更要清楚寫出「待證事實」是什麼(搭配第 285 條),讓法官想駁都要寫一段論述來交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為證據調查的原則性規範,確立「法院對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負調查義務」為原則、「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為例外的結構,劃定當事人證據權與法院訴訟指揮裁量權之間的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286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原則上應調查,但認為不必要者可不調查的證據調查義務條文。

Q2法院說我的證據不必要可以拒絕調查嗎?

可以,但法官必須說明理由,不能只說「不必要」三個字,否則構成上訴攻擊點。

Q3聲明證據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把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連結清楚,例如「傳喚證人OOO,待證事實為某日口頭承諾展延」。

Q4證據聲明被駁回怎麼辦?

當庭請求記明筆錄並要求說明理由,未附理由的駁回可作為上訴理由。

Q5證據聲明有時間限制嗎?

原則上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提出,但越晚提出越可能被認定遲延而駁回。

Q6法院的調查義務是強制的嗎?

前段的「應」字是強制規定,但但書保留法官對不必要證據的裁量篩選權。

Q7什麼叫不必要的證據?

與待證事實無關、重複、或法官心證已足者,法院得認定不必要而不調查。

Q8286條和285條有什麼關係?

285條要求聲明證據須表明待證事實,286條決定法院是否調查,兩者搭配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內容效果
原則(前段)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法院負強制調查義務,駁回須附理由
例外(但書)認為不必要之證據不在此限法官有裁量篩選權,但不得恣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81条(証拠調べを要しない場合)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0조(증거조사를 요하지 아니하는 경우)
🇩🇪 德國ZPO § 284(Beweisaufnahme)與不必要證據之駁回(Verbot der vorweggenommenen Beweiswürdigung 之界線)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43-146(mesures d'instru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403(exclusion of cumulative evidence)+ Rule 6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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