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7 條(定調查期間)
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時期者,法院得依聲請定其期間。但期間已滿而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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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87 條規定,證據調查因窒礙無法預定完成時期者,法院得依聲請定調查期間;但期間屆滿而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調查。
Q · 案件一直在等證據、卡住不動,我可以要求法院設一個期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7 條,當證據調查因故無法預定完成時期(即「窒礙」,例如證人在國外、文件取不到、鑑定排隊),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定一個調查期間,期間屆滿法院得不再等待而依現有證據裁判。但依但書,若期間屆滿而繼續調查不致延滯訴訟者,法院仍應為調查。其作用是替案件設下「有彈性的截止日」。
白話解讀
證據不是你想調查就能立刻調查的。證人出國了、文件在第三方手上拿不到、鑑定需要排隊等三個月。這些都是「窒礙」。當證據調查卡住的時候,很多案件就這樣無限期拖下去,雙方都在等,法官也在等。287 條給了你一個工具:你可以聲請法院「定一個期間」,告訴法院「就給三個月,三個月到了就不等了」。這不是放棄那份證據,而是幫整個訴訟設一個停損點。但更巧妙的是但書:如果期間到了,調查那份證據不會拖慢案件進度(比如案件本來就因為其他原因在等),法院「仍應為調查」。換句話說,這條的設計是「盡量等,但不是無底洞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87 條為證據調查期間之規範:當證據調查存在無法預定完成時期之窒礙事由時,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定一調查期間,期間屆滿即得依現有事證裁判;惟期間屆滿後繼續調查若不致延滯訴訟,法院仍負調查義務。其性質為平衡證據完整與訴訟迅速之程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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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287 條是什麼?▾
規定證據調查有窒礙無法預定時期時,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定一調查期間,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
Q2什麼叫「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時期」?▾
指證據調查存在無法預估完成時間的障礙,例如證人長期在國外、關鍵文件在第三方手上取不到、鑑定機構排隊數月未回覆。
Q3誰可以聲請法院定調查期間?▾
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主動定期間。當事人不聲請,案件可能持續等待證據。
Q4期間屆滿後那份證據是不是就不能用了?▾
不是。依但書,若期間屆滿後繼續調查不致延滯訴訟,法院仍應調查;期間屆滿的效果是法院「得不再等」,而非證據自動失效。
Q5聲請定調查期間要寫什麼?▾
說明窒礙事由(如鑑定已送出多久、催過幾次)、建議的合理期間長度,並可表明期間屆滿請依現有證據裁判。
Q6案件等鑑定報告等很久,可以用 287 條嗎?▾
可以。鑑定排隊久未回覆即屬窒礙,得聲請法院定期間,並可請法院發函催促鑑定機構。
Q7287 條和法院職權調查(288 條)有什麼關係?▾
287 條處理「等不到的證據要不要設停損」,288 條處理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兩者為證據調查制度的不同面向。
Q8聲請定調查期間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獨立時效,聲請時點不限,但越早聲請越能掌握案件節奏,實務上常在調查卡住二至三個月後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 |
|---|---|---|---|---|
| 啟動主體 | 有聲請定期間 | 當事人具狀聲請,法院得定期間,案件節奏由當事人推動 | 未聲請 | 法院無主動定期間義務,案件可能持續等待證據 |
| 期間屆滿效果 | 繼續調查會延滯訴訟 | 法院得不再等待,依現有證據裁判 | 繼續調查不致延滯訴訟 | 依但書,法院仍應為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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