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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依職權調查)

  1. 1.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2. 2.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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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法院無法依當事人聲明證據形成心證、為發現真實認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調查時須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Q · 法官可以自己去查我沒提到的證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官只在「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且「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才能依職權調查證據;這是辯論主義的例外而非常態。第二項並要求調查時須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鍵在於:職權調查的目的是發現真實,查到的結果可能對你不利,並非替你蒐集有利證據。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是「你的案子你負責」:你要什麼就自己聲明,法官只看你端上桌的東西。但如果你端上來的全部看完了法官還是沒辦法判斷真相呢?288 條在這裡開了一道小門:法官可以自己去找證據。聽起來像好消息,但這裡有一個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的陷阱。法官職權調查出來的東西不一定對你有利。法官查到的可能是推翻你主張的事實。民國 89 年修法之前,法官幾乎可以任意職權調查,當事人常常被「突襲性裁判」打得措手不及。修法後加了兩道限制:第一,只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才能用;第二,調查的時候必須讓你表示意見。這第二項是你的護身符。如果法官偷偷調查了什麼然後直接寫進判決,你連陳述意見的機會都沒有,這個判決有程序瑕疵。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為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規範。在以辯論主義為原則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心證、且為發現真實認屬必要時,法院得例外依職權調查證據;惟調查時須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程序權、防止突襲性裁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288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當事人證據不足以得心證、為發現真實必要時,例外依職權調查證據,並須令當事人陳述意見。

Q2法官會幫我查證據嗎?

不會主動替你蒐集有利證據。職權調查目的是發現真實,結果可能對你不利。

Q3什麼是突襲性裁判?

法官用你沒機會回應的證據或見解判你敗訴。違反第二項陳述意見權即構成程序瑕疵。

Q4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沒讓我表示意見怎麼辦?

對照開庭筆錄確認有無陳述意見紀錄,若無,可作為上訴的程序攻擊點。

Q5職權調查證據在哪個階段可以做?

訴訟任何階段,法院認為發現真實必要時皆得為之,無固定時點限制。

Q6家事案件法官的職權調查比較大嗎?

是。家事事件法擴張法院職權調查範圍,被突襲的機率較一般民事高。

Q7辯論主義和職權調查衝突嗎?

職權調查是辯論主義的法定例外,89年修法限縮為「發現真實必要」並加陳述意見要件。

Q8民事跟行政訴訟的職權調查一樣嗎?

不同。行政訴訟法第125、133條職權調查義務更廣,兩邊法官權力不對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288kr_292fr_art10
證據蒐集主導者原則當事人(辯論主義),法院例外職權調查近乎相同,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官得依職權命一切合法調查措施,職權色彩較濃
陳述意見保障第二項明定須令當事人陳述意見由一般程序保障對審原則(contradictoire)貫穿
立法定位辯論主義之法定例外(89年限縮)補充性職權調查職權探知傾向(principe inquisitoire 之殘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2조(직권에 의한 증거조사)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德國ZPO § 144 / § 448(Beweiserhebung bzw. Parteivernehmung von Amts we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0(le juge ordonne d'office les mesures d'instru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614(Court's Calling or Examining a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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