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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1. 1.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2. 2.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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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採適時提出主義,攻擊防禦方法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逾時且有礙終結者,法院得駁回。

Q · 對方在最後一刻才丟出新證據,可以阻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二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當對方在程序末段突襲提出新證據時,應立即當庭聲明異議並引用本條,迫使法院就逾時問題作成裁定。若法院仍准許,可主張需要額外準備時間回應。

白話解讀

訴訟有一條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線。很多人以為在法官宣布「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隨時都可以丟出新的證據、新的主張、新的防禦理由。89年修法之前確實是這樣,但現在不是了。第196條要求你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必須在「適當時期」提出。什麼叫適當?就是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你就應該在那個階段把該講的講完。準備程序談完了才突然丟出新證據?法官可以直接駁回。更致命的第二項:如果法官認定你是「故意拖延」或「因為重大過失才遲到」,而且這已經妨礙了訴訟結案,你的新主張直接被封殺。你精心準備的翻盤證據,可能連被法官看一眼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為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之規範,採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而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予駁回,攻防方法意旨不明經命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時期,採適時提出主義,逾時可被駁回。

Q2什麼叫適當時期提出?

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就應在該階段把該提出的攻防方法提出完畢。

Q3新證據太晚提出一定被駁回嗎?

不一定,法院有裁量權,會衡量遲延原因、對結果的關鍵性與對方準備時間。

Q4如何阻止對方逾時提出證據?

當庭立即聲明異議並引用第196條第二項,迫使法院就逾時作裁定。

Q5準備程序沒提的後來還能補嗎?

可以但風險高,可能依第276條失權,除非能證明事後才發現或不可歸責。

Q6意旨不明會有什麼後果?

經法院命敘明而不為必要敘明者,依第二項後段亦得駁回。

Q7第196條和第276條差在哪?

196條是攻防方法提出時期的總原則,276條是準備程序未提出的具體失權效。

Q8二審提新證據限制更嚴嗎?

是,第447條對第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的限制比一審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89after_89
提出自由度自由順序主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提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須於適當時期提出
但書有「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刪除該但書,強化駁回權限
逾時效果原則仍須審酌意圖延滯或重大過失且有礙終結者得駁回
意旨不明無明文駁回依據命敘明而不敘明者亦得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6条(攻撃防御方法の提出時期・適時提出主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6조(적시제출주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 德國ZPO § 282(Rechtzeitigkeit des Vorbringens)+ § 296(Zurückweisung verspäteten Vorbringe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principe de concentration des moyens + clôture de l'instruction (art. 802)
🇺🇸 美國FRCP Rule 16(b)(scheduling order)+ Rule 37(c)(exclusion of untimel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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