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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2.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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