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採適時提出主義,攻擊防禦方法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逾時且有礙終結者,法院得駁回。
Q · 對方在最後一刻才丟出新證據,可以阻止嗎?
能,當庭引用第196條第二項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二項,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當對方在程序末段突襲提出新證據時,應立即當庭聲明異議並引用本條,迫使法院就逾時問題作成裁定。若法院仍准許,可主張需要額外準備時間回應。
訴訟有一條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線。很多人以為在法官宣布「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隨時都可以丟出新的證據、新的主張、新的防禦理由。89年修法之前確實是這樣,但現在不是了。第196條要求你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必須在「適當時期」提出。什麼叫適當?就是訴訟進行到哪個階段,你就應該在那個階段把該講的講完。準備程序談完了才突然丟出新證據?法官可以直接駁回。更致命的第二項:如果法官認定你是「故意拖延」或「因為重大過失才遲到」,而且這已經妨礙了訴訟結案,你的新主張直接被封殺。你精心準備的翻盤證據,可能連被法官看一眼的機會都沒有。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為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之規範,採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而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予駁回,攻防方法意旨不明經命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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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當庭立刻聲明異議,引用第196條第二項,主張對方逾時提出且有礙訴訟終結。法院必須就你的異議做出裁定。若法院仍允許對方提出,可主張需要額外準備時間回應,法院通常會延期或給書面回應期限。內行人提示:異議必須即時,若當庭未異議,後來在上訴審才主張對方逾時,法院可能認為你已默示同意。
可以,但風險很高。無正當理由在準備程序未提出、到言詞辯論才提,法院可依第276條第1項認定失權,除非能證明事後才發現或有不可歸責事由。內行人提示:若預感某證據來不及在準備程序取得,先在準備程序「聲明」該證據的存在與預計取得時間,讓法院知道你不是忘了,可大幅降低被認定逾時的風險。
可以。若攻防方法意旨確需時間整理,可請求法院給書面補充的期限,法院通常會准許合理時間。但若法院已命當庭敘明而完全無法回應,第二項後段的駁回風險就很高。內行人提示:「不為必要之敘明」與「無法敘明」在法律上不同,前者是能說不說,後者是真的不知如何說;後者情況下誠實告訴法官你需要時間,比硬擠出模糊回答好得多。
規範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時期,採適時提出主義,要求依訴訟進行程度於適當時期提出,逾時且有礙終結者法院得駁回。
當事人為求勝訴所提出之主張、抗辯、證據及其他訴訟資料的總稱,原告用的稱攻擊方法,被告用的稱防禦方法。
自由順序主義是終結前隨時可提;89年修法改採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適時提出主義),須於適當時期提出,逾時可駁回。
因逾時或未於指定程序提出而喪失提出該攻防方法權限的法律效果,第196條與第276條都是其展現。
訴訟初期就盤點所有武器,在準備程序全部提出;來不及取得的證據先聲明存在與預計取得時間。
當庭立即聲明異議並引用第196條第二項,主張對方意圖延滯且有礙終結,迫使法院作裁定。
書面向法院說明發現經過與時間點,證明非因自己過失導致遲延,並請求合理補充期限。
務必清楚說明攻防方法的意旨,模糊帶過等於放棄;需要時間整理可請求書面補充期限。
196條是攻防方法提出時期的總原則與駁回裁量,276條是準備程序中未提出的具體失權效,後者效果更明確。
| 比較面向 | before_89 | after_89 |
|---|---|---|
| 提出自由度 | 自由順序主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提 | 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須於適當時期提出 |
| 但書 | 有「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 刪除該但書,強化駁回權限 |
| 逾時效果 | 原則仍須審酌 | 意圖延滯或重大過失且有礙終結者得駁回 |
| 意旨不明 | 無明文駁回依據 | 命敘明而不敘明者亦得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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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本訴及反訴亦同。
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駁回之。但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駁回之。但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法關於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原則上採自由順序主義。惟為防止訴訟延滯,外國立法例有改採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者,為因應時代潮流,避免訴訟滯,爰於第一項增訂之。 二、本法就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已有特別規定者,故於第一項增訂「除別有規定外」,以資配合。 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礙訴訟之終結時,法院得駁回之,原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語意較為消極,且用語重複,爰將但書刪除,併入本文為上述之修正。另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以防訴訟程序之延滯。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本訴及反訴亦同。
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駁回之。但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駁回之。但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關於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原則上採自由順序主義。惟為防止訴訟延滯,外國立法例有改採限制的自由順序主義者,為因應時代潮流,避免訴訟滯,爰於第一項增訂之。 二、本法就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時期,已有特別規定者,故於第一項增訂「除別有規定外」,以資配合。 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有礙訴訟之終結時,法院得駁回之,原條文第二項但書規定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語意較為消極,且用語重複,爰將但書刪除,併入本文為上述之修正。另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以防訴訟程序之延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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