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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2.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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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1.提出攻防方法之時間限制。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裁。失權制裁:196第二項+276(準備程序)+447。2. 提出攻防方法之契約限制:爭點簡化協議 270-1,268-1。適時提出主義及訴訟促進義務之主要條文:196、276、268-2、444-1、447。
huang999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準備程序之效果) 1.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2.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攻擊或防禦方法,Exc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適時提出主義 蓋隨時提出主義恐造成當事人輕視一審而重視二審,反而不利發現真實 196 1一般促進訴訟義務 II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主觀要件,可歸責當事人),「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客觀要件)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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