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1.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六款例外且須釋明,違反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

Q · 第一審沒提的證據,二審還能補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六款例外能補提: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且援引例外時當事人必須「釋明」,釋明不足或不符例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白話解讀

台灣民事訴訟最殘酷的一條規則:第一審沒打好,第二審基本上救不回來。92 年以前這條是反過來寫的,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學說叫「續審制」。但立法者發現這個制度讓很多人輕忽第一審、把真正的戰場放在第二審,結果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92 年修法後原則翻轉: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叫「事後審制」。六個例外窄得可怕: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准提出顯失公平。而且舉例來說,你必須「釋明」這個例外的存在,不是空口說白話。違反的後果直接:第二審駁回。一句話:第一審是主戰場,不是熱身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禁止」之規範,確立民國92年修法後的事後審制:第二審以審查第一審裁判有無違誤為原則,當事人不得提出第一審未提之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僅於六款法定例外並經釋明時始得提出,違反者應予駁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447條是什麼?

規範第二審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條文,92年修法後採事後審制,第一審是主戰場。

Q2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不行,只有六款例外(如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非可歸責事由)且須釋明。

Q3什麼叫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第一審未提出的事實主張、抗辯、證據聲請等,第二審才首次提出者。

Q4違反447條會怎樣?

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主張,等於這個攻防完全用不上。

Q5什麼是釋明?怎麼釋明?

提出能讓法院相信例外存在的即時證據,不是空口陳述,要有具體事證支持。

Q6第一審自己打沒請律師,二審補救算例外嗎?

實務上多半不算,當事人選擇自行應訴被視為自承訴訟風險,難主張非可歸責。

Q7事後審制和續審制差在哪?

續審制允許二審提新攻防,事後審制原則禁止;台灣92年從續審制翻轉為事後審制。

Q8補充既有攻防算新攻防嗎?

第447條但書第三款允許對第一審已提攻防的補充,但補充與新提的界線常需辯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531(Zurückweisung neuer Angriffs- und Verteidigungsmitt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