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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1.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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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六款例外且須釋明,違反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

Q · 第一審沒提的證據,二審還能補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六款例外能補提: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且援引例外時當事人必須「釋明」,釋明不足或不符例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白話解讀

台灣民事訴訟最殘酷的一條規則:第一審沒打好,第二審基本上救不回來。92 年以前這條是反過來寫的,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學說叫「續審制」。但立法者發現這個制度讓很多人輕忽第一審、把真正的戰場放在第二審,結果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92 年修法後原則翻轉: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叫「事後審制」。六個例外窄得可怕: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准提出顯失公平。而且舉例來說,你必須「釋明」這個例外的存在,不是空口說白話。違反的後果直接:第二審駁回。一句話:第一審是主戰場,不是熱身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禁止」之規範,確立民國92年修法後的事後審制:第二審以審查第一審裁判有無違誤為原則,當事人不得提出第一審未提之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僅於六款法定例外並經釋明時始得提出,違反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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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第一審沒提的證據,現在二審想提真的都不行嗎?

要看是哪種情況。若是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產生的新證據,屬第2款例外可以提;若第一審時就存在但沒找到,要看你為何沒找到,非可歸責事由(第5款)門檻很高。內行人提示:想用第5款,必須具體說明你當時做了哪些努力但仍找不到,越具體越有機會。

Q2為什麼92年要改成這麼嚴格?原本不是比較寬嗎?

原本採續審制,很多當事人在第一審藏招、到第二審才發招,造成審理重複浪費。修法改事後審制後,第一審被強迫成為真正主戰場。內行人提示:這代表『找對律師』的時機從二審提前到一審,二審才換高手也補救不了一審的疏漏。

Q3如果我第一審是自己打的沒請律師,二審想補救算不可歸責嗎?

實務上通常不算。法院認為當事人選擇自己應訴本身就是訴訟風險的承擔,不能事後以不懂法律為由要求重新提攻防。內行人提示:案件金額達一定規模時,第一審就讓律師介入,省下的律師費會被二審無法翻盤的代價吃光。

Q4民事訴訟法447條是什麼?

規範第二審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核心條文,92年修法後採事後審制,第一審成為事實與證據的終局戰場。

Q5什麼叫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第一審未提出、第二審才首次提出的事實主張、抗辯或證據聲請等訴訟資料。

Q6事後審制是什麼意思?

第二審以審查第一審有無判錯為原則,不接續重新審理,相對於允許提新攻防的續審制。

Q7釋明是什麼?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是提出讓法院大致相信的即時證據,證明度低於證明;援引六款例外時當事人須釋明。

Q8二審想提新證據怎麼做才合法?

先比對是否落入六款例外→備齊釋明事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不符例外改走補充既有攻防路線。

Q9怎麼釋明非可歸責事由(第5款)?

具體說明第一審時你做了哪些努力仍無法提出,附上時間、聯絡紀錄等即時證據,越具體越有機會。

Q10對造在二審偷提新攻防,我怎麼擋?

具狀明確指出該主張屬『新』而非『補充』,援引第447條第三項要求法院駁回,並質疑其釋明充分性。

Q11錯過第一審佈局,二審還有什麼補救空間?

重整既有訴訟資料、操作釋明空間、挑戰第一審法律適用;但不能無中生有變出新攻防。

Q12事後審制 vs 續審制差在哪?

續審制允許二審提新攻防、接續審理;事後審制原則禁止、審查一審違誤。台灣92年從前者翻轉為後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531(Zurückweisung neuer Angriffs- und Verteidigungsmit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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