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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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六款例外且須釋明,違反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
Q · 第一審沒提的證據,二審還能補提嗎?
原則不行,只有六款例外且要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六款例外能補提: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且援引例外時當事人必須「釋明」,釋明不足或不符例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深度解讀
台灣民事訴訟最殘酷的一條規則:第一審沒打好,第二審基本上救不回來。92 年以前這條是反過來寫的,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學說叫「續審制」。但立法者發現這個制度讓很多人輕忽第一審、把真正的戰場放在第二審,結果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92 年修法後原則翻轉: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叫「事後審制」。六個例外窄得可怕: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准提出顯失公平。而且舉例來說,你必須「釋明」這個例外的存在,不是空口說白話。違反的後果直接:第二審駁回。一句話:第一審是主戰場,不是熱身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防禦方法名詞
- 法令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9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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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