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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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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六款例外且須釋明,違反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

Q · 第一審沒提的證據,二審還能補提嗎?

原則不行,只有六款例外且要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六款例外能補提: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且援引例外時當事人必須「釋明」,釋明不足或不符例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深度解讀

台灣民事訴訟最殘酷的一條規則:第一審沒打好,第二審基本上救不回來。92 年以前這條是反過來寫的,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學說叫「續審制」。但立法者發現這個制度讓很多人輕忽第一審、把真正的戰場放在第二審,結果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92 年修法後原則翻轉: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叫「事後審制」。六個例外窄得可怕: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准提出顯失公平。而且舉例來說,你必須「釋明」這個例外的存在,不是空口說白話。違反的後果直接:第二審駁回。一句話:第一審是主戰場,不是熱身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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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