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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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六款例外且須釋明,違反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
Q · 第一審沒提的證據,二審還能補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二審原則禁止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六款例外能補提:第一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且援引例外時當事人必須「釋明」,釋明不足或不符例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白話解讀
台灣民事訴訟最殘酷的一條規則:第一審沒打好,第二審基本上救不回來。92 年以前這條是反過來寫的,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學說叫「續審制」。但立法者發現這個制度讓很多人輕忽第一審、把真正的戰場放在第二審,結果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92 年修法後原則翻轉:第二審原則上禁止提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叫「事後審制」。六個例外窄得可怕: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對既有攻防的補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不准提出顯失公平。而且舉例來說,你必須「釋明」這個例外的存在,不是空口說白話。違反的後果直接:第二審駁回。一句話:第一審是主戰場,不是熱身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禁止」之規範,確立民國92年修法後的事後審制:第二審以審查第一審裁判有無違誤為原則,當事人不得提出第一審未提之新攻擊或新防禦方法,僅於六款法定例外並經釋明時始得提出,違反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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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47條是什麼?▾
規範第二審禁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條文,92年修法後採事後審制,第一審是主戰場。
Q2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不行,只有六款例外(如言辯終結後才發生的事實、非可歸責事由)且須釋明。
Q3什麼叫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第一審未提出的事實主張、抗辯、證據聲請等,第二審才首次提出者。
Q4違反447條會怎樣?▾
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主張,等於這個攻防完全用不上。
Q5什麼是釋明?怎麼釋明?▾
提出能讓法院相信例外存在的即時證據,不是空口陳述,要有具體事證支持。
Q6第一審自己打沒請律師,二審補救算例外嗎?▾
實務上多半不算,當事人選擇自行應訴被視為自承訴訟風險,難主張非可歸責。
Q7事後審制和續審制差在哪?▾
續審制允許二審提新攻防,事後審制原則禁止;台灣92年從續審制翻轉為事後審制。
Q8補充既有攻防算新攻防嗎?▾
第447條但書第三款允許對第一審已提攻防的補充,但補充與新提的界線常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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