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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第一審之續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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